宅基地能否被继承?
[db:标签]例:1957年,万春的父亲万福嫁给了他的母亲育红,两方再婚。结婚前房屋现场有房屋。万福和他的前妻有万爱达,万爱(已于2000年去世),万爱英(已婚,确认放弃继承,于2005年去世)。结婚后,万福和于洪住在尤洪家园的房子里,万春出生在这所房子里。万福家园的房子居住着万阿达,万爱和万阿英。在1990年代初期,政府对城市中用于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的土地进行了测量。经批准后,万阿达的名字是由万福子女的房屋证明写的。 2010年,万福去世。 2011年,Wan Chun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区政府向Wan Ada发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原件告诉被告,在裁决时没有进行实际调查,并以万阿达的名义错误地注册了属于万福的宅基地。该房屋遗址是万福继承的,出生前未经分析。因此,被告以Wan Ada的名义使用房屋基础证书的名称实际上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万福死后,原告和母亲搬进了这所房子,得知宅基地是以万阿达的名义注册的。
被告辩称,有关部门的证明是基于调查结果,万阿达的批准书和申请表,程序是合法的,没有不当行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时限,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获悉,万春作为万福和玉洪的儿子,对其父母的合法财产具有继承权。 尽管万春是城市的户口,但它不能失去继承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土地的权利。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和房屋必须在土地上建造的自然原则,万春在这种情况下有权继承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判决:被告Wan Ada被撤销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区政府承担。
判决后,该案的第三人拒绝接受上诉,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作为遗产”,并且可以继承房屋。这样,房屋就不能空置,并且必须附在土地上(特殊情况除外),这导致了“随房屋着陆”的原则。根据“不是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如果房屋的继承权属于农村房屋用地,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签发证书。在第《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注释栏中,权利持有人应该是农民集体原始成员住所的合法继承人。
(以上均为律师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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