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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工伤待遇会“泡汤”吗?

            admin admin 2019年10月26日

            法律小常识

            读者小[db:标签]打了热线电话问,合并后,他工伤待遇会不会“泡沫”?肖扬说,当他在2018年8月15日工作时,他的右臂被机器意外挤压和撞伤。在工作期间,该公司没参加杨的工伤保险。

            由于管理不善,该公司于2018年9月合并了同一行业的另一家公司。 9月底,杨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为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并被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定为9级残疾。合并后,杨先生找到了一家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新公司指出,工伤发生在公司合并之前,并且拒绝支付相关的工伤津贴。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合并后的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与工作有关的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解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43和62条的规定,如果发现员工因工作残障而残疾,他应从工作支付9英镑伤害保险基金。职工本人拟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与工作有关的医疗补助,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用人单位应当分开合并。移送的,由继任单位负责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伤保险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缴纳费用。相关的伤害保险利益项目和标准。因此,合并后的新公司应依法向杨某支付有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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