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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提醒群众防范非法集资八种“套路”

            admin admin 2019年10月26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华社天津2月27日电非法集资犯罪具案件量大,受害人数大,作案时间长等特点。事发后资金回报率低,集资群众蒙受了惨重损失。近日,天津市第二级人民法院披露了非法集资欺诈的八种典型方法

            “假银行类型”。根据国家支持私人资本发起建立金融机构的政策,有人错误地声称其已获或正在申请私人银行牌照,并以原始私人股本或名义吸收存款虚拟私人银行。

            “虚构保证类型”。非金融担保公司以开展担保业务的名义非法募集资金。

            “海外投资类型”。利用海外投资,高科技发展的旗帜,假冒或虚构的国际知名公司建立网站,诱骗人们将资金汇入指定的个人帐户,然后关闭网站并携资金逃离。

            “假养老金”。以投资养老金公寓和在不同地方共同维护的名义,吸引了老年人参加“共同投资”。或者通过雇用所谓的健康讲座,免费检等来吸引老年人投资。

            “投资类型集合”。以高价回购收藏品的名义非法集资。

            “网络投资类型”。建立所谓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虚拟借款人和资金使用,发布虚假的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共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带金钱潜逃。

            “会员育”。 该公司以运营教育和培训行业的名义引入了变相的返还费用方法,该方法承诺在一定时间后返还本金并免高额的学费,诱使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食品和饮料投资类型”。公司以实体食品饮料店为载体,公开宣传商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股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归还本息。资金链断裂等原因。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言人李继宏说,从法院开庭审理以来,目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屡有发生,案件在不断增加。一年又一年。涉案金额高,受害者人数,社会影响大。犯罪时间很长。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多数筹款资金被浪费,转移和隐藏,筹款人员蒙受了沉重的损失。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院院长李兵提醒公众,为防止和应对非法集资犯罪,公众应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警惕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敏感性。此外,有关部门共同防治联动,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综合管理,加强舆论引导,引导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使非法集资犯罪败诉。他们的生存基础。

            (原标题《法院提醒群众防范非法集资八种“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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