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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室外车位应当首先去满足业主的需要!

            admin admin 2019年10月26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例]在2009年,A公司在某个城市开发并建造了一个住宅社区。根据公司在城乡规划局详细建设规划,共94辆户外摩托车和22辆户外停车场,“社区的外部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

            此后,A公司和Li等人签署了《车位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代转让、出租合同书》,并委托Li等人在社区租赁和管理室外停车位。在方面,社区所有者委员会和房地产公司与A公司对社区室外停车位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规定:“在建筑区内,首先计划的车位和车库应满足车主的需求。在建筑分区内,应计划用于停车的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由当事方通过出售,附着或出租等方式规定。所有者占用的停车位或其他用于停放车辆的场所应归所有者所有。”

            法院发现,该地块涉及室外停车位外,没有其他停车位或车库。因此,所涉及的室外停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甲公司将涉及的室外停车场移交给李某等人转让和出租,明显违反了“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的法律要求。一代的转让和租赁不合法的。

            这种情况下,购买合同没有明规定所涉及的室外停车位归A公司所有。此外,购买合同通常是开发商单方面起草的格式合同。 根据格式合同解释规则,当发生争议时,应对开发者进行解释。因此,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应受该协议的约束,并应遵守该协议;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属于所有者。据此,法院最终认为,所涉社区的室外停车位权利是社区所有者共有的。

            (记者张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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