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寄存物品丢失,超市是否担责?
[[db:标签]例]市民孙谋去超市购物,用超市提供的自助储物柜存放自己的物品。购物后,孙翔打开橱柜,发现里面什么也没有。孙说,他存放在自助储物柜里的包总共有2400元,所以他起诉超市要2400元,理由是钱和东西因为管理不善而丢失。
Supermarket辩称,其自助储物柜标有“操作步骤”和“发送包裹通知”。其中,“包裹递送通知”清楚地说明“请清楚地看到“操作步骤”和“包裹递送通知”,并且在用户咨询管理员后将不会被操作。”“商店自行负责实施自助包裹递送”、“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存放”等指示和提醒,并提供人工存放服务。基于这一点,超市表示,他们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在交付保证金时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求当事人就货物的保管和保管达成协议,而且要求寄存人将寄存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保管人。
孙翔选择自助仓储,而不是将货物送到超市进行人工仓储,所以双方没有达成仓储合同。同时,孙翔只使用自助储物柜来实现对自己物品的持续控制和拥有。双方不具备订立保管合同的必要条件:——件保管物品被移交占有。因此,双方没有形成托管合同关系,而是无偿借用了合同关系。
此外,超市在醒目位置标明“操作步骤”和“送包说明”,表明超市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自助仓储服务做出了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示,履行了必要的解释、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不存在任何故意或疏忽的责任。综上所述,法官认为超市不应对自助存储物品的损失负责。(本报记者伊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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