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继承父母的房产,就是个人财产?!你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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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通过其父亲立下的遗嘱获得的财产不是立遗嘱人明确拥有的,只有其儿子拥有。女方要求分割该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如何审理?
▌案情
张静、刘能是1996年推出的。1997年,他作为夫妻住在一起。1998年4月29日,他生了一个儿子,刘强(现在20岁)。双方在2005年4月5日在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年间相距20年。双方性格不同,情感基础薄弱。他们经常为琐事争吵。丈夫刘能沉溺于赌博。张静多次规劝,但刘能仍然走自己的路。张静曾经试图达成离婚协议,但同时他认为他的儿子还不到法定年龄,所以他禁止他的儿子去工作并能独立生活。多年来,张静一直期待她的丈夫戒烟,但她很失望。双方于2018年3月正式分居,只留下名义上的婚姻。
双方婚后有两套位于贵阳市浣纱路的住房,均是刘能从其父亲去世后继承所得,张静与刘能分离后,张静在乙单元(建筑面积:38.17平方米,业主:刘明)和刘能(建筑面积:53平方米,无产权,外来人罗琼,2007年抵押刘明16万元)。在张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上述两套房产,刘能则认为,该两套房产是父亲在遗嘱中留给自己的遗产,张静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争议焦点:被告刘能通过遗嘱继承其父亲的两套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
被告的第一次庭审中,刘能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分割房子的主张。在盘问阶段,刘能出示了一份遗嘱,这是被告的父亲刘明在死前写的。遗嘱中写道:“浣纱路甲套住房分配给刘能”,“浣纱路乙套住房分配给刘能”。该房屋于2007年8月8日由罗琼抵押给立遗嘱人本人(估计价值30万元)”。
被告刘能表示:
1。根据遗嘱所述内容,甲乙双方的住房只分配给刘能的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甲类住房单位拥有财产权,但在产权证上它仍然是父亲的名字,没有被转让给被告的名字。因此,原告要求分割两个住房单元没有法律依据。
2。一个局外人把房子抵押给他的父亲刘明。它属于抵押的房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产权得到处理,也不能客观分割。
原告张静及其代理人则认为:
1。遗嘱人的遗嘱没有明确排除原告作为被告配偶的权利。中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捐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如果遗嘱人没有明确排除继承人配偶的权利,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可以要求分割。
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物权是通过继承取得的,则从继承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被告的父亲刘明死后,他死前留下的遗嘱将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同时取得了继承财产的所有权。虽然该套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仍然是被告父亲刘明的名字,但刘明已经去世,房屋分割不涉及外人的财产,因此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不能分割。
3。虽然本案中的乙类房屋已经抵押,但被告的父亲作为抵押权人,无论是居住权还是对抵押人的债权,都可以在死后继承其作为财产权的抵押权。如果被告不同意分割,应赔偿原告与抵押权相对应的一半财产权。
4。在被告父亲去世之前,原告基本上负责照顾被告父亲的食物和日常生活。原告对整个家庭的贡献不容忽视。原告没有时间工作,因为他必须照顾家庭和老人,到目前为止他没有稳定的收入。被告有稳定的退休工资,并与其他人合伙经营拖车运输业务。因此,希望法院在从照顾妇女的角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适当的优先照顾。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高级套房
最终,通过法院积极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2. 被告目前居住的B套住房,归原告张静所有,该套住房所有的抵押权权益均归原告;
3.被告承诺在协议签署生效后3天内腾空房屋供原告使用。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
目前,上述协议已经履行,法院还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允许原被告依法离婚。
▌小编特别总结:
婚用于婚后捐赠和继承的财产:
1。除非赠与声明或协议中明确说明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该房产属于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2,用于一方或双方婚后捐赠的财产。对于合法继承的财产,因为死者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由一方婚后继承。对于财产遗嘱继承,应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继承人中的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是这样,它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遗赠的财产与遗嘱继承的财产一样对待。两者的法律基础都是死者立下的遗嘱。主要区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除非遗嘱中指定了房产只归受遗赠人中的一方所有,否则,该房产视为属于受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要注意:父母婚后继承的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它可能是夫妻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因此,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划分方式。
▌法条链接
I,《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通过继承或者捐赠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 《物权法》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其他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的特殊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010-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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