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前[db:标签]天,读者苏先生给本报打电话,说他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从事市场投资分析。根据规定,他负责与重要客户沟通,直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月薪3万元。由于公司从2018年2月至6月没有支付他的工资,他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公司拖欠他18万元。
“最近,仲裁裁决支持了我的请求,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否认我是公司股东,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苏先生说他想知道公司的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据了解,苏先生有公司为他印制的名片、独立的办公室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公司对此的解释是,苏先生只是公司的商业顾问。为了方便起见,他打印名片并设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股东,它需要整合外部资源,为公司谋求利益。因此,公司每月支付一次。这些费用本质上不是工资,而是他的劳动费用和分红。
律师说法
据苏先生报道,记者采访的北京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磊表示,仲裁裁决的理由和结果是正确的,即使公司提起诉讼,未来的结果也是一样的。原因是苏先生实际上已经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他的月薪不是劳务费或股权股息。
通用电气律师表示,苏先生与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是他作为公司股东能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没有禁止性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公司具有用人主体资格。苏先生是一名合格的工人,在公司工作,为公司提供劳动力。公司还每月支付苏先生劳动报酬。应该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换句话说,即使苏先生是公司的股东,他也不会影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他也不能否认双方已经作为股东建立了劳动关系。鉴于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不是工资,即苏先生应获得相应期间的工资。
至于股东权利和工人权利的区别,葛律师说,当个人拥有公司的股东地位时,他们可以控制、使用和处置自己的所有资产。它是劳动力的控制者和使用者,而不是劳动力的提供者。它在公司的收益是投资收入,而不是基于劳动力提供者的报酬。因此,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和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调整范畴。
但是,股权关系和劳动关系不是相互排斥的法律关系,法律也不禁止股东和劳动者的身份重合。考虑到作为股东的员工与雇主之间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从双方是否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以及具体劳动关系是否有实际履行的过程来判断,如员工是否提供具体劳动,劳动内容是否属于雇主的业务,员工是否接受雇主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员工是否获得劳动报酬,雇主是否提供基本劳动条件等。从这些要素判断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苏先生有证据证明他在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明确,每月领取劳动报酬。作为雇主,公司还为苏先生提供办公室和名片等工作条件。由此可见,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履行。公司与公司在提供劳动力和获得报酬方面存在利益和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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