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父母赡养的约定可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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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1日
[db:标签]某和她的丈夫郭某有三个孩子,即长子郭嘉、次子郭毅和小女儿郭冰。郭某生前与长子郭嘉和次子郭毅签署了分居协议。他也同意赡养问题:“长子郭嘉赡养母亲,次子郭毅赡养父亲。”我父亲郭某于2010年去世。我的二儿子郭毅为我父亲安排了葬礼。我80岁的母亲李某一直独居。我的大儿子郭嘉偶尔来看我。另外两个孩子都没有照顾我。二儿子郭毅认为,当家庭破裂时,他同意他的母亲将由他的大儿子抚养。他已经按照协议支持了他的父亲,并履行了他的支持义务。小女儿郭冰认为,在赡养协议中,她没有责任赡养父母。因此,两人不支持母亲李某。为此,李妈妈向法院起诉了她的三个孩子,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长子郭嘉和次子郭毅签署了分居协议,而且两人也根据分居协议履行了各自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他们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毅和小女儿郭冰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最后,法院支持李妈妈的主张,即三个孩子应该分担抚养母亲的责任。
案例评论
中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不能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在不履行义务时,有权向子女要求赡养费。”李某的孩子们都有义务支持他。此外,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号法律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支持者可以签署履行赡养义务的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家庭中,如果父母不反对,法律允许他们分别签署赡养协议来赡养老人。然而,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例如一个孩子显然无法很好地赡养,而父亲或母亲提出赡养请求,其他孩子不能免除这一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一项强制性法律义务。
丰台区法制宣传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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