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永和”非彼“永和” 加盟小心知产“坑”
原[db:标签]题:该“永和”不是加入合资企业的“永和”之一。“铿”法院认为知识产权风险构成违约,并决定终止合同。
本报报道,风险投资连锁豆浆店在与合肥一家经营“和蒙居永和”品牌的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并按其要求装修店铺后,收到了“永和豆浆”品牌所有者的来信。原来“和满居”的标识在新店故意被忽略,到处都是“何勇”的标志。只有当困惑的盟友意识到这个“永和”不是另一个“永和”时,他们才向法院起诉终止合同。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告和被告签署的《连锁经营协议书》。被告退还原告的联盟费等。总计9万元。
2016年底,对餐饮市场发展持乐观态度的王女士与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加入其创建的和蒙居永和豆浆项目,共支付了9万元,包括品牌使用费。根据双方的约定,王女士的店铺必须按照餐饮公司的标准和规定经营,店铺内餐具等产品的购买也应由公司统一配送。
一年后,新店将在装修后开业。然而,没过多久,王女士就收到律师的来信,信中粗略地说“永和豆浆”商标是上海红旗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王女士经营的永和豆浆餐厅在许多地方未经许可单独或突出使用了“永和豆浆”一词,侵犯了所有者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使用,并与其律师联系讨论赔偿事宜。她记得自己以前曾从涉案的餐饮公司得到信息,“说为了更好地避免商标侵权的风险,我们特许经营者必须检查我们的店铺,纠正涉及永和豆浆的四个字。”
从王女士的店里可以看出,虽然招牌是“和满居何勇豆浆”,但“何勇”这个词的右上角却标有一个R符号(它是何勇豆浆的图形商标),四个字“何勇豆浆”在相应的提示、餐具、包装袋、员工服装等中都有显著的使用。在商店里,“和满居”的标签或标志更小。另据了解,涉案餐饮公司于2014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申请注册“合满居何勇”字样商标,该商标于次年获准使用。
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知识产权风险是否足以构成违约,合同是否可以相应解除。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署了一份协议,同意原告参与被告创办的永和豆浆项目,这是一项特许经营活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标准对特许经营店进行装修和购买产品。从装饰和产品外观的角度来看,“永和豆浆”一词在很多地方都有突出的使用。原告还收到了相关债权人公司的律师来信。从商业运作的角度来看,原告的商业活动,如按被告标准装修的商店和从被告处购买的突出使用“永和豆浆”的餐具等,具有较大的商业风险,尽管被告后来通知原告进行相应的标识修改等。然而,这违反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和原告的初衷。原告签订合同时,不能达到合同的正常预期目的。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未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本案原告可以据此终止合同。
■连接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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