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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全款买房,婚后老婆要求加名字,离婚要分一半房产!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1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江佬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他妻子了一个名字。离婚9个月后,他将拥房子的一半!结果太出乎意料了.

            2018年1月,小张(男)和小昭在杭州萧山瓜沥登记结婚。结婚前,小张的父母在市区为小张买了一套近150㎡的房子,付清了全部房款,并以小张的个人名义登记。婚后不久,小昭提议在房子里加上自己的名字。尽管他不太愿意这样做,小张和他的父母同意了一请求,并考虑到小张和小昭已经结婚,将该房屋的产权改为由他们共同拥有。

            然而,由于性格不同,这对年轻夫妇婚后的感情变脆弱。不久前,小昭出人意料地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房子,声称房子属于小张,但要赔偿她房子价值的一半。

            小张生气,认为这房子婚前父母买的,婚前是他的私人财产。即使加上小昭的名字,财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也不能改变。

            于是小张和他的父母一起来咨询律师。小昭真的有权利平分财产的一半价值

            律师解读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

            First,“婚后加名”为馈赠,该房产由小张和小昭共同所有。

            虽然小张的父母全部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小张的个人名下,在小张的名字加入之前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小张和小昭的婚姻不会改变财产的所有权。

            小张在小昭房产证上加名的行为属于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小昭的行为,小张在产权登记变更后不能撤销赠与行为。

            《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产证上明注明小昭为共有人,该房产属于小张和小昭。

            其次,小昭有权分割本案所涉及的房地产,但不能简单地一分为二。

            共有分为两种形式:按份分享和按份分享。

            所谓股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按其股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拥有所有权。例如,小张和小昭可以分别同意享有50%和50%的产权。

            所谓共同所有权是指对共同不动产或动产的共同所有权。

            在上述案件,小张和小昭共同拥有该房产,并在分割前一直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当然,小张和小昭婚姻的解意味着双方的共同基础已经丧失,财产可以分割。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不是两个人各占一半的简单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将优先尊重双方之间的协议。但是,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处理,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并适当照顾共有人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需要

            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房产全部由小张的父母出资,双方结婚才9个月就离婚了,时间很短。此外,小张在婚姻中没有原则性的错误。

            律师认为大部分房产价值应属于小张,但小昭仍有权获得一小部分房产价值。

            不是巧合,还有另一个例子。杭州萧山的一名年轻人婚前用自己所有的钱买了一套房子,但当他离婚时,法院将99%的财产判给了这名女子。

            哮天和小梅来自新塘街。在朋友的介绍下,他们于2016年成为夫妻。结婚前,哮天用他所有的钱在萧山市买了一套房子,因为这是一套远期的房子,产权证能在结婚后办理。

            哮天和小梅结婚后,因为家庭矛盾吵了一次架。哮天一时冲动打了小梅一顿,说:“这房子是我的,给我滚出去。”。被打败后,贺小梅

            个人去房屋委员会加了名字。房屋委员会问他们是否愿意分享。这个人表现得非常慷慨,并说没关系。他把它给了那个女人。小梅说你不需要把一切都给我,你可以给我99%,给你1%。双方签署了房屋委员会就房屋委员会的分工所提供的格式协议,而房屋委员会亦为双方作出查询纪录。最后,为房屋增名的程序已经完成。没过久,哮天又对小梅实施了一次家庭暴力。小梅去法院起诉离婚。

            关于本案涉及的房屋分割,小梅认为哮天自愿将房屋的99%给了自己,并没有强迫他给,所以应该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然而,哮天指出,他这样说只是为了改变当时女人的想法。他认为它是以两个人的名字登记的,而且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此外,房子原本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给小梅一半是事,给我1%是不公平的。因此,房子应该平均分配。

            那么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由于妇女享有99%的份额,将房屋所有权授予妇女是适当的,妇女应向男子支付房屋现值的1%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高发民市第7号婚姻家庭纠纷案(2016年第2号)若干问题的批复。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全部房款。婚后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当事人名下。房子的性质是如何确定的?

            A: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则该房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方拥有的财产捐赠给另一方。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取消捐赠,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楼敏律师点评: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男人在结婚前买下了这所房子。即使财产所有权证书是在婚后处理的,它也是男子婚前的个人财产。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处置了房产,这实质上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并完成了登记手续,已经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如果丈夫和妻子不能就财产份额达成一致,那么双方通常会在离婚时平分财产。双方还就房屋所有权的份额达成一致。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即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份额享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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