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格式条款属无效?
国庆节[db:标签]间,陈女士在一家商场买了一套“特价”服装。然而,在买了衣服后,她听到售货员补充了一句话:“特殊情况下的商品不退款不换货就不能出售!陈女士说,这是她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规定。在购买这套服装时,他们只说这是一个特例,并且在付了钱之后,他们告诉我店内规定是不可退还的。这不是所谓的格式条款吗?请问标准条款是否是霸王条款?有什么不同吗?《泰晤士报》记者、天津市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平说,在生活中,很多人,如陈女士,错误地认为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霸王条款,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各种形式的损害,但实际上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不是一回事。
标准条款也称为标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并不进行协商。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的合同、通知、声明、商店通知或行业惯例,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通常是标准条款。正式条款是合同的合法形式,而霸王条款是非法的。根据《合同法》,如果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放弃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并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条款无效。律师
什么是格式条款?
曹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防范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正式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形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增加消费者的责任等。不得使用正式术语和使用技术手段强行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无效。
标准条款也称为标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并不进行协商。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的合同、通知、声明、商店通知或行业惯例,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通常是标准条款。正式条款是合同的合法形式,而霸王条款是非法的。根据《合同法》,如果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放弃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并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条款无效。律师
根据《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律师
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常见的无效格式
标准条款也称为标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并不进行协商。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的合同、通知、声明、商店通知或行业惯例,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通常是标准条款。正式条款是合同的合法形式,而霸王条款是非法的。根据《消法》,如果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放弃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并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条款无效。律师
标准条款也称为标准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并不进行协商。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的合同、通知、声明、商店通知或行业惯例,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犯了群众的利益。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通常是标准条款。正式条款是合同的合法形式,而霸王条款是非法的。根据0103010,如果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放弃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并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条款无效。律师
哪些格式条款属无效?:http://zhongtainews.com/falv/2895.html 转载注明出处!
- 上一篇: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哪些情形不予受理?
- 下一篇: 明年起,工资条必须包含这些内容
- 24小时热门
-
- 精彩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