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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种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免责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2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近,本报读者李·云韵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她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汽车投保了强制性交通保险。一年前,她因后驾车撞倒刘,被追究刑事责任。最近,她一出狱,保险公司就来找她,求她偿还保险公司在上次事故支付的12万元。

            李云韵认为她的保险目的保护她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会在发生事故时为她提供担保。但是,保险公司如何让刘在强制保险责任的限度内结清上述款项呢?她的调查结果是保险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甚至在法庭上也会到支持。她急于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法律分析

            从李云韵的故事判断,保险公司权向她追回相应的费用。原因是:

            强制交通保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机动车因车外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是,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必须承担责任,在五种特殊情况下仍然可以责任。

            这种豁免可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所谓绝对豁免,是指保险公司不直接负责。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的受害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1)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因驾驶员未能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发生的事故以及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

            所谓相对免责,是指保险公司虽然应该承担责任,但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有三种情况,即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方索赔:(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二)保险机动车辆在事故期间被盗的;(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的,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造成交通事故的;(3)驾驶员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对侵权人主张追索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期限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李云韵的情况与上述情况不谋而合,因此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对刘行使追索权。

            严梅生法官和钟平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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