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网购,可以被开除吗?
随[db:标签]第十届“双十一”倒计时开始,几个电子商务平台最近宣布了今年的活动。京东、阿里和苏宁成为此次促销活动的主要参与者。JD.com发起了为期27天的超长促销活动。阿里带来了外卖队,为战争做准备,苏宁则提供了一些优惠措施和新的比赛方式。
“双十一”因其四个节日而被网民昵称为“光棍节”,近年来逐渐成为商家的传统节日。此时,许多在线电子商务公司已经推出了许多优惠活动。这种限时折扣也吸引了许多“网上购物者”的参与,但也有“网上购物者”为了抓住“抢货”的时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一些网民经常在微博上报道,一家公司的员工因在工作时间上网购物而被解雇。一些网民认为解雇网上购物的员工是相当不人道的。一些网民说,一些公司在工作时看电视,一些公司养宠物,这并不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它应该属于一种企业文化,开放“光棍节”没有错。
然而,一些网民认为,办公时间取消网上购物是公司纪律的标志。因为他是公司的雇员,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纪律的标志。一些网民认为,解雇员工绝对不仅仅是在办公时间偶尔购买网站,也是违反纪律的行为。
从法律上讲,员工可以在办公时间被开除出网上购物吗?让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案例一
究竟谁是“捣蛋鬼衣站”?
[案由]2012年11月14日,冀东发展(昆山)机械有限公司终止了员工徐红明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其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116条第6款: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非公司在线业务的人员,如Taobao.com等.该员工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在劳动仲裁后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给予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提供了浙江淘宝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员工在“麻烦制造者服装站”的注册信息包括绑定的139部手机。此外,还提供了尤里卡信息系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布的该员工在淘宝上的在线记录副本,其中显示了他2012年8月至2012年11月在流氓服装站的一些在线记录。
徐红明说淘宝账户是用他姐姐的身份证申请的。他工作的办公室里有30多人。办公室的电脑可以连接到外部网络。“麻烦制造者服装站”的身份证号码是他自己的,但不是他自己的申请。他的丈夫经常在网上买卖东西,但他从来没有用过。他在工作时间访问淘宝,没有进行任何交易。他的工作性质要求在网上浏览和查询。他购买了消耗品、车床工具和机床零件,但是公司的电脑没有密码,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徐红明的丈夫张晓平也说他在淘宝上有两个账户,其中一个是用徐红明的身份证开的。这个名字叫流氓服装站,主要是用来卖东西的。自2004年7月起,他一直在元康企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时间可以在淘宝上查到。没人在乎。“流氓服装站”绑定139部手机的原因是他自己的手机绑定了一个账号,而徐红明平时不使用“流氓服装站”。
最后,法院裁定机械公司应向徐红明支付44,460元作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双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另一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机械公司应提供徐红明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据。
机械公司提供了欧洲智能卡公司出具的在线记录,但证据来源未经公证。然而
与此同时,徐红明向淘宝提出的申请是对公司购买的商品进行询价和比价,该商品也得到公司的批准,并获得了开通互联网的许可。另外,即使徐红明使用的电脑已经登录淘宝从事私人事务,电脑系统也没有保密性,任何人都可以用这台电脑登录,这不一定是徐红明的行为,登录账户也不是徐红明的账户。因此,法院认为,机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红明在工作期间在互联网上从事与其工作无关的活动,因此徐红明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实际上,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能够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网上购物的监控视频,或者通过提供员工自己签名的网上购物快递单和快递单,并形成与公司持有的其他证据相对应的证据链,来获得“真正的锤子”。否则,仅仅证明雇员犯了严重的违纪行为是不够的。
案例二
谁批准你安装“阿里旺旺”软件?
[案由]李女士第一次来公司时,她是一名法律专员。后来,她逐渐被认可并被任命为副部门经理和法律干事。在外人看来,可以说她的事业蒸蒸日上,但不幸的是,李女士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是在今年5月2日的公司系统检查中,发现李女士不仅为淘宝安装了“阿里旺旺”软件,而且公司防火墙访问记录显示,从去年12月1日到今年4月22日,她点击淘宝11550次,从今年1月到4月388次视频点击。该公司表示,最严重的一次是今年3月18日下午2点33分,当时李女士“看了视频,导致公司网络系统崩溃,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李女士对这种待遇非常不满。然而,在申请仲裁和一审时,她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因此,她向Xi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责令该公司非法终止合同,并为非法终止支付赔偿金。Xi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而不给予经济补偿。然而,员工的违纪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一般来说,当员工在工作时间第一次在网上购物时,并不算严重违反纪律。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提醒和教育,但不适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的违纪行为相当严重。她不仅在工作时间多次浏览淘宝网站和PPS视频,还在网上购物,即在公司《奖惩办法》类错误中“处理个人事务、睡觉等”。淘宝软件也安装在办公电脑上,即存在a类故障(严重故障)“未经授权安装软件导致公司网络阻塞和中断”。此外,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李女士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她声称自己浏览网站、视频和网上购物的行为不是为了谋取私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三
两个版本的 《员工手册》 谁说了算?
[案由]2014年10月16日,普朗医疗公司终止了员工胡颖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她自2014年以来一直使用淘宝、天猫等购物网站配备的电脑,并在工作时间浏览娱乐网站和视频。胡颖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后,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普朗医疗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
法院发现普朗医疗公司制定的2012年版本《员工守则》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使用公司计算机
法院认为普朗医疗公司终止胡颖的劳动合同是不适当的。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决定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法律提示]《员工守则》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守则》第4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普朗医疗公司提交了宣传《员工守则》的照片,但照片并未反映宣传的时间。胡颖也否认照片的真实性,普朗医疗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照片是在胡颖劳动合同终止前公布的。普朗医疗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员工守则》的2013版本已向胡颖公布,胡颖不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2013版本的真实性。因此,《劳动法》的2013版本不能用作处理此案的基础。
胡颖在工作时间浏览娱乐网站和与工作无关的视频以及淘宝、天猫等购物网站的行为确实不恰当,但并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与普朗医疗公司公布的2012版《员工守则》相关规定相比,胡颖的上述行为只能按规定受到经济处罚,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提醒工作场所的人们不要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参加“双十一”优惠活动。上班时网上购物是不可取的。当然,企业在处理违反纪律的员工时,也应该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违规情况作出适当处理,并达到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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