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 前夫欠债不还仍可查封
[db:标签]论同志:“我于2010年1月和前夫结婚,并于2014年2月买了一栋房子。登记的主人是前夫。2017年4月,我的前夫为一个朋友获得了50万元的贷款。我对此一无所知。2018年3月,我和前夫离婚了,因为我们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协议规定房子属于我,但我们从未办理过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4月,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朋友和前夫,因为朋友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法院裁定,她的前夫应对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朋友和前夫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法院最近查封了房子。
我可以问:当我前夫的担保贷款与我无关,而且在法庭判决之前房子已经同意我的时候,法庭是对的吗?
读者:廖慧如
一方面,离婚协议中规定的财产属于你,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属于你。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配偶一方担保的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本案涉及的担保贷款不应被视为你和你前夫的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17条指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和你的前夫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虽然只登记在你前夫的名下,但也是你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生效;没有注册,它就没有效果。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相应地,虽然你和你的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同意房屋归你一人所有,但该协议仅对你和你的前夫有效,因为双方都没有登记不动产权利的变更。从外部来看,这栋房子仍然是你和你前夫共同拥有的,因为它还没有生效。
另一方面,法院有权对众议院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由于你和你的前夫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仍应视为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但应通知你。如果前夫继续拒绝履行连带责任,法院也可以在拍卖和出售房屋后将一半的价款分配给你,其余部分将用于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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