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这种惩罚性赔偿迫使雇主及时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提高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律义务,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此外,工人也有权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他们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两倍的工资。
同时,作者发现一些劳动者在处理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时,对权利有错误的认识。一些劳动者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这一权利的认识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有权单方通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上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析。另一方面,雇主也需要知道如何正确处理工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工人不会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如雇员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雇主书面通知,雇主应书面通知雇员终止劳动关系,但不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雇员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工人超过一个月但不到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将进行处理。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员工可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是,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方面有主动权。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在执行上述通知程序后,雇主无需根据雇员的雇用时间在雇用后一个月内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雇员受雇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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