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未行使到探望权为由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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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6日,李某与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意其婚生儿子由抚养,李某每月支付赡养费,有权探望儿子。李某在探望儿子时被拒绝支付赡养费。
[分歧]
对于李某是否可以行使探视权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可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李某享有探视权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似,并可行使抗辩权。
第二种观点是李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支付赡养费是李某的法定义务。
[评价]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应承担另一方抚养的子女的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由此可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承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婚姻法》第38条还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利。
探视权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本质上是亲权。理论上,血缘关系的存在使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这不会因为他们住在一起而被消除。探视权可以说是履行这一义务的唯一途径。因此,探视权的设定应包含父母对子女的关心,以促进其身心健康。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作为其法律义务,不得因探视权受到阻碍而拒绝支付。支付子女抚养费和行使探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两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不平等使用不是行使探视权的先决条件。以行使探视权为由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实际上混淆了亲权和债权的区别。探视权和支付子女抚养费这两项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不等同,而是同时行使的。
本案中,与李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意由李支付子女抚养费。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李某作为不直接赡养儿子的一方,有探望儿子的法定权利,也有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他不能因为不去看儿子而拒绝支付赡养费。如李某支付赡养费后,陈某仍阻挠探视,李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而言之,支付赡养费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行使探视权就拒绝付款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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