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哪些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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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22日
《[db:标签]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新规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办理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保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执行。如果债权人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在何种情况下裁定不予受理?“律师进入社区”这个问题有一个详细的答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受理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公证申请。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强制执行申请: (一)债权文书是不能公证强制执行的文书;(2)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未明确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明中权利义务主体或者支付内容不明确的;(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的;(五)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其他情形。时报记者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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