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加班费怎么算才合理?
小[db:标签]在一家企业工作。这个国庆节假期,他多工作了六天,但是公司声称加班工资是根据税率计算的。“我们公司的税费是每天50元。根据我每月大约8000元的收入,加班费要少得多。”小梁想知道加班和值班之间是否有区别。关于加班工资有什么法律规定?《泰晤士报》记者Thway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还规定,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雇主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雇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1)如果雇员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雇主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二)安排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们的工资应不少于300%。《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此可见,月收入在8000元左右的小梁每天的“加班费”只有50元,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
加班与值班不一样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仍然从事用人单位的经营和生产。加班是劳动法中的一个法律术语。它指的是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以及他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所做的工作,这是一种额外的工作时间。值班是指雇主对防火、防盗、消防、休息和休假等的要求。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尽管值班是在工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但它不是一项商业活动,也不属于工作范围。如果小梁在节假日仍然加班正常工作,只拿工本费显然是不合理的。
律师提醒
主张加班费
应为加班事实举证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要求加班工资的工人应承担加班存在的举证责任。但是,职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就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而言,工人们声称加班工资应基于加班工作的事实,而这种举证责任是初步的。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能够证明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就可以视为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明包括考勤单、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如果雇主持有加班证据,雇员仍需证明雇主持有加班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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