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orm id='996637'></form>
        <bdo id='630451'><sup id='794478'><div id='516847'><bdo id='844115'></bdo></div></sup></bdo>

            生活是多姿多彩的,学点生活小常识,每天增加新乐趣。百度地图 | 用户地图
            学习健康、安全、护肤、卫生小常识,就来中泰小常识网,每天更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法律小常识>劳动合同中的这些约定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的这些约定是否有效?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2日

            法律小常识

            劳动合同[db:标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因此,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在实践,个别企业还会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些利于单位的约定条款,如年终奖金冲抵年休假工资、生育津贴冲抵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同意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和工资标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劳动合同将自然解。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双方均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那么些协议有效?让我们通过几个案例向介绍它。

            约定不同意调岗即可解职

              单位被认定违法解除

            赵萌萌宏伟鑫贸易公司的员工。她于2016年4月1日加入公司。同月,公司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她的职位是推销员。工作地点在丰台区,负责西区10家超市的业务。

            2016年10月,赵萌萌在生了第二个孩子后流产。11月1日,当她回到工作岗位时,她被告知原来的职位已经被其他人填补,研究公司把她调到东部地区的一家超市当导游。

            赵萌萌非常生气:“表面上,我被调到另一个岗位。事实上,公司强迫我离开是因为想要第二个孩子。我住在西郊,但是让我去东五环外的超市上班。从一条路到另一条路花我三个小时。我怎么这样被调走呢?”

            她不同意工作调动,所以公司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终止了与赵萌萌的劳动关系。赵萌萌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定鑫贸易公司向支付7000元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伟鑫贸易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合同第19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即宏伟鑫贸易公司)有权根据公司需要调整乙方(即赵萌萌)的工作岗位。如果双方不能就工作调动达成协议,劳动合同将自然解除。双方均未违反合同,双方均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赵萌萌认为这份协议无效,而公司强调如果她签署了劳动合同,她就应该履行协议。因此,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宏伟鑫贸易公司与赵萌萌之间的上述协议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法定解散,其中“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包括公司的搬迁,属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变化。因为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根据第《劳动合同法》条第40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能行使解除权,根据法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宏伟鑫贸易公司与赵萌萌之间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6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法律责任免除。本协议无效,因此公司不能免除其根据上述劳动向赵萌萌支付经济补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约定年终奖冲抵年假工资

              单位被判支付赔偿

            沈菊江反驳说:“我已经多次要求公司有关领导支付他们的停薪年休假工资,所以这件事一直处于事实连续状态,没有时间限制。”

            四会劳务公司强调:“我们公司有一份会议纪要文件,规定全年不安排薪年假。2015年底,该公司将发行价值3000元的产品作为年度奖金。2016年,公司将发放3000元现金的年度奖金。申菊江已经收到并冲抵了当年的年休假工资,所以我们公司不应该支付年休假工资。”

            单位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法院裁定,四会劳动服务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向沈菊江支付了总计2400元的未付年休假工资。

            案例分析: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会劳动服务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其中写明:“沈菊江同意四会劳动服务公司以年终奖的方式冲抵已支付的年假补偿金”。

            沈菊江承认上述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声称合同中所示的签订日期早于实际签订日期,合同内容是公司单方制定的标准条款,应属无效。鉴于沈菊江对劳动合同真实性的认可,法院裁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年终奖冲抵年休假工资。

            法院认为雇员享有带薪年假或不带年假的工资是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年休假工资。雇主同意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和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是无效的。

            虽然沈菊江与四会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年终奖金冲抵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或未休年休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的法律义务。四会劳动服务公司的本协议旨在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无效。因此,四会劳动服务公司主张,由于劳动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没有必要支付沈菊江的无薪年休假工资,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院支持沈菊江要求支付2015年和2016年未付年假薪酬的主张。

            约定生育津贴抵扣社保费

              单位仍需支付产假工资

            “我自2015年8月1日加入公司以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什么都不会说,但是在我2017年3月1日休完年假后,公司不仅没有给我提供工作,而且一直没有支付产假津贴,这太不合理了,所以我要求法院判给公司产假工资。”在法庭上,肖杰正在做陈述。

            在被告席上,该单位的代理人宋主任对法官说:“她受雇于M公司,一家外企,根本不是我单位的员工。M公司与我们公司有合作关系。为了方便他们在北京的业务,他们在我们公司租了一些工作台,肖杰正是他们雇佣的人。因此,她与M公司有劳动关系,所以我们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你说不对。我是你们贾伟公司的员工。否则,你为什么每个月都通过微信给我发工资、业绩和补贴?”肖杰说着,向法官出示了几件证据。除了微信转账截图,还有一个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贾伟公司从2016年1月到2017年4月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宋导演回应说:“小杰怀孕了,根据我们和M公司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此外,并不是我们公司不支付她的产假工资,而是根据她与我们公司之间的协议,她的产假津贴将用于支付她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说着,他提交了《关于生育津贴抵扣社保费的协议》作为证据。协议规定,为保证萧杰在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持续下降,她同意利用这段时间的生育津贴,由贾伟公司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待她上班时结算,多退少补。

            小杰a

            案例分析:

            《关于生育津贴抵扣社保费的协议》第56条规定,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社会保险法》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从这个角度来看,享受生育津贴是女性生殖工作者的合法权利。贾伟公司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产假工资。因此,肖杰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我们的记者王香兰

            劳动合同中的这些约定是否有效?:http://zhongtainews.com/falv/3076.html 转载注明出处!

            admin

            中泰小常识

            每日更新健康小常识、安全小常识、护肤、卫生小常识,就来中泰小常识网,每天更新

            24小时热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