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户在欠薪条上签字, 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db:标签]论同志:“我以前在一家食品公司工作,因为公司拖欠工资,我四个月前辞职了。当我离开公司时,公司没有结清我的工资,而是写了一张欠薪通知单,上面写着:“从结清我的工资之日起,我将在两个月内付清我所欠的全部工资。”
两个月后,我多次去公司索要工资,但对方以没钱为由没有支付应得的工资。三周前的一天,当我再次去公司讨薪时,公司的一位顾客徐某正在和公司经理谈话。他立即承诺并签署了拖欠工资单:“如果公司在10天内没有支付工资,我将承担所有的结算责任。”
10天后,我去找徐要工资,但徐食言,说要等食品公司同意后。我不得不再次去食品公司。公司的经理让我去找徐。就这样,他们推来推去,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支付我拖欠的工资。请问:该公司的客户徐某在工资条上签字后,他会负责清偿债务吗?
读者:于女士
于女士:
由于公司的客户徐某已经向您作出承诺,并签署了已构成债务连带的欠薪单,因此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所谓债合,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方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担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债务联结的主要组成部分是:(1)原始债务关系必须有效建立;(二)原债务可以转让。(3)第三人和原债务人属于不同的主体;(4)增加债务不需要原始债务人的同意。
连带债务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方主张还款;(2)原债务人未脱离原债权债务,但仍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义务;(四)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债务人要求赔偿。
雇主拖欠工资也是一种法律债务。工资的支付没有具体的个人性质,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在征得工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工资的转移。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食品公司是拖欠的,也就是说,公司和客户徐某属于不同的主体。徐某已签署工资清单承担还款责任,既不损害公司利益,你也表示同意。在债权成立的情况下,就意味着徐对该笔欠薪负有连带责任。你可以选择向食品公司或徐索要欠薪。当你选择许来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时,他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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