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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业农民工维权须知:“三包一靠”效力不同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2日

            法律小常识

            在农[db:标签]劳动争议案件,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争议数量占大比例,其中很多由建筑工程中劳务分包、分包、内部承包和隶属关系造成的,而农民工不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受法律保护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无效的。在下文中,我们将向您介绍该案例,希望读者,尤其是建筑业农民工的朋友们,能够理解“三包一扶”的效性,并知道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谁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分包:

              合同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案例]

            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将面积约150㎡的基本清淤服务分包给邱立平等12名农民工。然而,在邱立平等人完成工作任务后,该公司起初以尚未从建设单位获项目资金为借口次拖欠他们的工资。后来,该公司干脆拒绝支付分包劳务,理由是是非法分包,没有法律效力。

            [评论]

            劳务分包不一定无效。对于施工合同中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务分包协议,或者劳务分包未经施工单位批准,是否属于违法分包,我们应该区别对待:在资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合格分包的,不属于违法分包;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在资质许可条件范围内的不合格或合格分包是违法的。

            相应地,本案例中涉及清地基淤泥的劳务不包含任何技术内容。它可以通过简单的手工劳动来完成。毫无疑问,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公司不能辩称其无效。

            劳务转包:

              任何形式均被法律禁止

            [案例]

            2017年8月,一家公司承包了一个劳务项目,不久就成了“甩手掌柜”:转包给承包商李某。李某聘请了肖等17人进行施工。任务完成后,李某着公司支付的工资逃跑了。面对肖索工资的行为,公司认为已经支付,肖与李某之间的分包因违反法律法规无效,肖等人自然无权索要。

            [评论]

            事实上,本案涉及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分包是指承包人将承包的劳务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实际上成为合同的另一方,而分包人不退出合同关系。虽然法律禁止分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关于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号文件第4条规定:"建筑、矿山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将项目(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人主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于这些组织或自然人雇用的工人,具有雇用主体资格的雇主应承担雇用主体的责任。”也就是说,虽然本案涉及的分包合同无效,但公司必须向肖、等人支付工资。

            劳务内包:

              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例]

            2017年9月,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劳务项目后,以“内部合同”的形式移交给其内部机构基建部门完成。基础设施部随后招聘了20名农民工,其中包括邓.在此期间,邓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当邓要求工伤赔偿时,该公司拒绝了他,理由是他与基础设施部的“内部合同”协议无效,他自然不必为该部的雇用承担责任。

            [评论]

            公司必须对工伤赔偿负责。“内部承包”也叫“内部承包”。承包人承担劳务项目后,由其内部职能机构或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管理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阿乐的内部机关和分支机构

             劳务挂靠:

              所有方式属无效行为

            [案例]

            承包人朱某抽调了施工队后,因为找工作困难,就加入了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11月,朱某以公司名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朱某的雇员邱庚秀在脚手架倒塌时受伤。鉴于朱拒绝赔偿,邱庚秀曾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认为朱与他有关联,而他的关联又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邱庚秀能要求朱承担责任。

            [评论]

            本案涉及的劳动关系无效。劳务隶属关系主要是指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以合格施工企业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的行为。虽然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涉案建筑公司不需要对邱庚秀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五)个人因从事对外经营而隶属于其他单位,其所聘人员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其所属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单位。” 因此,邱庚秀有权要求本案所涉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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