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知新岗位职业危害 员工调岗后仍有权反悔
[db:标签]辑部同志:
两个月前,我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后,一线急需人力,但当时无法招聘到这么多员工,所以决定调离。在我进入公司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也被包括在了调动中。考虑到虽然在车间工作很难,但工资较高,我同意并书面变更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
直到我向车间汇报,我才知道我的具体工作是从事配料业务。我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原材料不仅有臭味,而且有毒,甚至有腐蚀性。尽管该公司提供防护设备,但长期接触此类有毒有害物质最终会对健康产生影响。为了避免职业危害,我多次要求回到原来的岗位,但公司拒绝了。原因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变更,我无权反悔。
读者:王立平
王立平读者:你有权要求回到你原来的岗位。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它的法律义务,在没有事先通知职业中毒危险的情况下转移工作和改变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法第29条还指出,雇主和雇员都应充分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完全履行”必须以变更后的内容合法为前提,否则,即使已经变更,劳动者也有权拒绝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知道你所从事的新职位有职业中毒的危险,但没有提前通知。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你的知情权,而且明显违反了公司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对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处理方法,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隐瞒或欺骗。劳动合同订立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从事劳动合同未告知的职业中毒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回到你原来的岗位。《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你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相反,原劳动合同将继续有效。严东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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