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救落水儿童 不幸献身应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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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梅最近报道,今年夏天的一个下午,当她的丈夫骑着电动车在工厂值夜班时,他突然听到有人喊“救命”。发现是一个孩子掉进湖里并呼救后,他冲过去跳进水里救了他。
最后,孩子得救了,而黄秀梅的丈夫因抽筋和筋疲力尽淹死了。事件发生后,她曾要求工伤治疗,但劳工部拒绝接受该案,因为她的丈夫因不在工作场所而死于工伤。
黄秀梅觉得她的丈夫做了好事,但没有得到好的回报。因此,她想知道有关的政策和法规,并想知道她能否继续向有关单位提出她以前的意见。“法律分析”黄法官说,在了解黄秀梅的情况后,劳工部的声明和做法是错误的,黄秀梅丈夫因救人而死亡应被视为工伤。法律依据是: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3 (3)条强调“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暴力等意外伤害”构成工伤,但黄秀梅丈夫的死亡确实不在工作场所,而且似乎与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无关,但可以根据《条例》第15 (2)条做出另一种解释。
本条例的内容是:“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紧急救援和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人”被视为工伤。也就是说,只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无论是发生在工作场所还是由于工作原因,都应被视为工伤。然而,黄秀梅丈夫的“救人”行为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因为人是社会的基本要素,公共利益包含了每个人的合法利益。公众利益的最大特征是面对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当溺水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他本身属于某个特定的人,但与不知道他的身份或具体情况的人相比,他仍然是一个未指明的人。黄秀梅的丈夫为了保护这个不明身份的孩子免受伤害,冒着生命危险,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防止危险后果的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是继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表现,值得社会大力提倡和推广,也是公共利益的真正保障。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抚恤金和津贴政策”的第3条规定:“如果案件被视为工伤, 享受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和相当于40个月工资的特殊遗属抚恤金,其中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特殊遗属
此外,《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第183条规定:“侵权人对保护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 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因此,即使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黄秀梅也可以向获救儿童的父母提出充分的赔偿要求。
严东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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