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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部门会议迟延回家 途中遭遇事故算工伤吗?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7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辑部同志:

            在我们公司制定了新营销计划后,部门负责人将尽快实施该计划,并利用下班时间召开会议,让大家提出建议。会后我开着摩托车回家,不幸的,我和一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证实另一名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公司没有为我申请工伤保险。事后,我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一再拒绝。原因是我延迟下班不是因为工作。因为公司没有要求部门立即召开会议,所以参加部门会议不属于我的工作范围,与工作内容无关。我的伤不构成工伤。

            对不起:公司是正当的

            读者:胡·

            胡·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的情况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应视为工伤。相应地,判断你是否构成工伤的核心在于你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在上下班的路上”。

            决定你是否在上下班的路上的关键是你的延误是否是因为工作。对此,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部门会议与工作之间是否有一定的相关性;第二,部门会议的目的是否与公司利益相关;第三是部门会议是否是个人行为。

            显然,这种情况应该是肯定的:部门会议是为了实施公司的营销计划,最终是为了实现公司的利益。会议不是理所当然的,而是应部门领导的要求召开的。作为部门的一员,你要服从安排,也就是说,整个会议应该是工作时间的延续和具工作的需要

            其次,公司必须对工伤赔偿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于公司违反了不为您提供工伤保险的法律义务,并且您所遭受的伤害构成工伤,公司必须为您的伤害后果“买单”。严梅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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