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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提出亲子鉴定的,符合哪些条件法院才会启动?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7日

            法律小常识

            夫妻分居已久。丈夫对婚姻[db:标签]间所生孩子所怀疑。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如果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法院如何推定?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并就上述情况作出了判决。

            2014年12月,张和罗在QQ群聊天后不久就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再婚,没有按照民俗举行婚礼,他们后来生了一个女小芳(化名)。

            婚后罗在龙岩工作,张在福州工作。双方在一起生活了一小段时间。之后,2017年7月,罗因生活琐事与小方是否张的亲生矛盾,向连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张认为小方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一栏为空白。根据小方的出生时间和怀孕周期推断,罗可能怀孕的时间,张在福州工作,不可能与他同室,张与小方不可能有亲子关系。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向法院申请对其与小芳的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受理了张的鉴定申请,并向罗说明了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罗明向法院提出,她不同意配合张进行亲子鉴定,并拒绝提供她可能怀孕期间与张同住的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罗与张的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决定依法与罗、张离婚。关于小方与张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以及小方的抚养问题,张提供了必的证据,证明在罗可能怀孕期间,张与罗不在同一个房间,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罗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反的证据,并拒绝配合张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推定张与小方无亲子关系。由于小方与张没有亲子关系,张没有抚养小方的义务,小方由罗抚养,抚养费由罗承担。

            法官说:

            根据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来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应该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推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否则,子女应被推定为夫妇的亲生子女,也就是说,他们与夫妇有血缘关系。

            由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和私密性,其中一方对亲子关系有疑问,并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应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支持怀疑,否则法院应依法驳回一方当事人的亲子鉴定申请。同时,如果对方有证据反驳怀疑,法院也应依法驳回一方的亲子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第:款规定:“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配偶一方要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有效。”根据生活常识,父母没有义务抚养没有亲子关系的孩子,也没有义务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他们。(罗丽君、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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