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约定工作地点范围,就能随意调动员工吗?
为了能够在不[db:标签]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员工的工作场所,我的公司在所有员工反复使用的预写劳动合同文本中将工作场所定义为“公司业务范围内”。我在南昌工作已经三年了。最近,公司突然决定把我调到哈尔滨。虽然我辩解说我的工作环境不舒服,我不能照顾我的家人,但公司很固执,甚至说如果我不服从调职命令,我将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请问:公司真的能因为有事先约定而随意调动员工吗?
[决议]公司也不能随意调动员工。一方面,从格式条款来看,工作场所“在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协议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工作场所视为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要求双方只能通过协商进行变更。其主要目的是限制雇主随意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成本。为了能够随意调动员工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正式条款的形式将工作场所确定为“在公司业务范围内”,试图让员工在调动时“变得沉默,无法说出他们所遭受的痛苦”,这无疑属于逃避他们的主要义务。但是,《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放弃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并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从理性的角度来看,你可以摆脱工作场所“在公司业务范围内”的约束。对于过于笼统和过于宽泛的工作场所的定义,应当考虑到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对雇主来说,改变员工工作地点的最终目标是降低运营成本,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获得更有利的市场和优惠政策,这主要是考虑经济利益的选择。对于工人来说,它将整合自身的发展需求、劳动报酬、时间和精力支付等因素。但是,如果工作地点变得更远,工作时间会更长,交通费用会增加,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会改变,照顾家庭成员会不方便,这将直接影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改变工作地点对雇员的合同目的没有产生更大的不利影响,也没有给雇员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性困难,雇员应予以配合。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场所严重影响劳动合同实现的,劳动者拒绝的,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相应地,公司无视您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南昌工作了3年,并且双方已经确定了实际工作地点的事实,而不顾您恶劣的工作环境和照顾家庭的客观条件带来的不便等强烈行为,无疑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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