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了就诬陷法官?云南这位当事人为此付出了大代价!
“[db:标签]们互相偏袒。你一定是利用了他们!”法官经常被指责这是因为当事人不理解。投诉就是投诉,但实际上没有多少当事人将此类投诉写入上诉请愿书。然而,最近在云南省永善县发生了一起案件:2018年5月18日,黄因诽谤和诬陷办案法官,于10日被判处司法拘留,罚款3000元。这是该县首例对法官的诽谤和诬告。当事人黄某与原审被告李某的妻子黄某是姐妹。1982年,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由母亲胡某领导的六个人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1983年,黄某结婚后搬进了丈夫的住处。2011年1月20日,黄与其姐姐黄某、姐夫李某签订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同意黄某将其耕地、荒山承包经营权以8000元的价格长期转包给姐姐黄某、姐夫李某。2016年,因国家建设需要,黄等人原家庭的土地被征用,并给予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企业住房补贴。黄认为上述赔偿金应分割为30万元以上,未能与李等人达成协议,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善法院认为,黄主张与被告李等人共有的土地已于2011年1月20日转包给被告李等人。分包协议合法有效,黄的户籍已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权享受营业场所补贴。黄的要求被驳回。黄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为使二审法院改判,黄在上诉中声称,本案法官与一审被告人李有亲属关系,并接受了李等人的提议。为审查一审法院办案的正当程序和办案法官的廉洁自律,二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永山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黄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永善法院通过大量调查和核实,确认办案法官没有违法违纪行为。黄的报告是不真实的。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善法院认为,黄诬陷办案法官的行为违反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鉴定人、检查人员和协助执行人的,予以打击报复”,并于2018年5月18日发出第《决定书》号判决书,于10日对被依法羁押的黄处以3000元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二)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提供虚假证言的;(三)隐匿、转移、变卖、销毁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的;(四)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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