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如果对终局裁决不服 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2017年11[db:标签],郭某被一家广告策划公司聘为实习设计师,月薪4200元,当地月最低工资2000元。今年1月15日,郭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于1月22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公司拖欠工资,郭某提出辞职,劳动关系程序合法。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被判拖欠工资8400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元。该裁决还明确指出,“该裁决是最终裁决”。
该公司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其因业务困难未能及时支付工资不是由于未支付工资。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并裁定驳回该公司的索赔。
【评析】
一般来说,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的雇主和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个终审”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劳动争议为终局的,仲裁裁决自裁决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1)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的争议,其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源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实施。”
因此,上述两类劳动争议应适用“一裁终局”制度。然而,这里的“最终裁决”是针对雇主的。如果雇主拒绝接受裁决,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反,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决定,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向郭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0500元,未超过当地12个月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决为最终裁决,如果公司拒绝接受,则不能提起诉讼。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索赔是正确的。
尽管如此,法律还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雇主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了法律依据。
本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法律法规适用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隐瞒足够证据影响公正的;(六)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据此,如公司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无故不欠工资,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注销。
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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