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保证人需要注意这一点
[db:标签]间借贷在我们的生活中很普遍。借钱并为他人承担担保人的义务是很常见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保护他人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以下案例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9日,原告赵谋敬与被告丛某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丛某向原告赵谋敬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借款期间,被告丛某向赵某支付了1.5%的月利息,共计7500元。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贷款后当月的同一天。本协议由原告和第二被告签署。2014年5月12日,原告赵某向被告从牟支付了50万元。
2014年10月4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贷款担保协议。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赵某某对被告丛某某借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被告丛某向原告赵某借的人民币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担保期从贷款发放之日开始,至贷款到期后两年。被告赵某保证在被告丛某未按约定支付本息时,在收到原告的催款通知后,将支付上述款项,否则同意按日计算向原告赵某支付担保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本协议的担保金额应相应减少被告丛或被告赵谋霞代表被告支付的本协议约定的本息金额。被告赵某某代被告丛某某还清贷款本息,有权向被告丛某某索赔。
2015年2月27日,原告赵谋敬向被告丛某发出还款通知书,要求其还款,同时向担保人赵谋霞发出还款通知书,要求其还款。截至庭审日,被告赵某某已偿还原告2014年5月13日至2014年8月13日三个月的利息,剩余本息仍未清偿。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丛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于2014年9月9日至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赵某支付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6.75万元;
2。被告赵某某对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被告丛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赵某某对本判决第一款确定的被告丛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赵牧霞应向原告赵牧静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和解之日止;
5。驳回原告赵谋敬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经依法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果主债务人不承担罚款责任,担保人是否可以单独承担罚款责任。
违约赔偿金是双方约定或合法的金钱或其他付款,当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支付给另一方。违约赔偿金分为约定赔偿金和法定赔偿金。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违约金。
根据违约金的功能,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上述条款强调了违约赔偿金的赔偿概念,同时也在有限程度上承认了违约赔偿金的惩罚性。
"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保证合同是双方为履行主合同而签订的,保证人有义务保证主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果担保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将损害被担保人的信托利益和经济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保证合同是一个从属合同,但保证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分别规定,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独立承担违约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本案中,赵某某因丛某某未按约定偿还本息而未能偿还赵某某的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向赵某某支付贷款担保协议中的违约金。
上述私人贷款案例值得学习和警示。本案中,根据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需根据保证协议另行向原告赵某某支付违约金,实际支付违约金后,未能找到主债务人丛某某追偿。由于《担保协议》明确规定担保范围为被告丛某向原告赵某借的人民币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且担保范围不包括上述违约金,因此被告赵某没有向主债务人主张违约金的合同权利,也没有法律理由主张该违约金。换句话说,这部分违约金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但是,如果赵某某与丛某某在签订保证协议时约定,上述违约金在支付给原告赵某某后,有权向丛某某追偿,则可以避免上述不必要的损失。
由此可见,每个人在签订私人贷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时,都必须提高法律素养,注意防范风险,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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