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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筹办阶段招用员工 若发生伤害谁担责?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7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论同志:

            田某等3人发起并共同创办了照明公司,该公司在筹备阶段就开始招聘员工。自从我在这个时候开始工作以来,我一直一名职员,我每月领取报酬。在此期间,当我不小心摔倒受伤时,我被安排出去买东西花了我4万医疗费,让我成了10级残疾。

            由于田等人意见严重分歧,资金不足,公司现已“早逝”。由于公司没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相关待遇。

            请问:我可以求田某等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读者:林

            林读者:不能向田等人要求工伤赔偿,可以向田等人要求民事赔偿。原因如下:

            一方面,已成立的公司没有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雇主有法律义务为雇员办理工伤保险。

            但是《劳动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含义是有已成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才具有雇佣主体资格,已成立的企业不能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因为它们不是独立的法人和合法的雇佣主体。

            相应地,虽然你在公司筹建阶段已经被雇佣并获得了劳动报酬,但由于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你不能成为“雇主”,也没有义务办理工伤保险。

            虽然你和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并不排你和赞助商之间的雇佣关系,也不否认你根据赞助商的指示所做的工作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作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分别规定:"如果雇员在从事就业活动时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故不能成立,债权人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公司成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你和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但并不排除你和赞助商之间的雇佣关系,也不否认你根据赞助商的指示所做的工作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作为回应,0103010第11条和0103010第4条分别规定:"如果雇员在从事就业活动时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故不能成立,债权人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公司成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由于您在就业活动中受到伤害,发起人田某等人必须对您的伤害承担责任。

            严东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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