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天数由劳动者举证
Peter于2014年2[db:标签]18日加入一家软件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于2014年2月18日至2017年2月17日签订了定期劳动合同。月薪是8000元。2017年1月2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无薪年休假工资发生争议。
Peter认为他已经累计工作了12年,根据法律,他每年可以享受10次带薪年假。在他任职期间,公司从未安排他的年假,应支付他22069元的工资。然而,彼得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他的工作年限。
公司辩称,彼得在加入公司时没有提交任何材料来证明他的工作经历,公司也不知道他12年的工作生活,所以在他2015年进入公司一年后,公司开始安排他的年假,考勤记录就是证明。根据出勤记录,彼得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休了五天年假。彼得确认了出席记录。
此案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该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驳回了申请人彼得的仲裁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人是否应该承担关于带薪年假天数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彼得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在加入一家软件公司之前“连续工作了12个月”。因此,彼得在加入公司一年后可以享受带薪年假。
此外,彼得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实际工作年限已经达到12年,所以他每年10次带薪年假的要求不应该被接受。
根据双方确认的出勤记录,彼得已经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享受了5天带薪年假。因此,彼得要求在2015年和2016年支付无薪年假薪酬没有事实依据,也不会得到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如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
由此可见,在有关年假的争议中,工人和雇主应承担其索赔的举证责任。关于服务年限,工人应提供证据证明:(1)他们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休年假;(2)证明可享受年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时间。
雇主作为劳动者年假的组织者,应提供证据证明:(1)劳动者已被安排休年假的事实;(2)虽然没有为工人安排年假,但他们已经得到工人的同意,没有休年假的工人的工资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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