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况下离职补偿方案不同 别被公式术语绕晕
不同[db:标签]况下离职补偿方案也不同,法官提醒——
离职时别被公式术语绕晕了
本报记者记者蔡晓“公司不想续聘。让我们谈谈补偿计划。它适用于“n 1”.”
如今,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在解雇员工时经常会抛出很多“术语”,尤其是在薪酬金额方面,经常会有“n”、“n 1”和“n”。这些字母和数字的奇怪组合到底是什么意思?
最近,海淀法院的法官详细解释了这些“条款”,并提醒员工在不同的辞职情况下采用不同的薪酬方案。
“‘n’、‘n1’和‘2n’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的一种常规计算方法。”法官说,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即n,结合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来计算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例如,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两年,月薪为8000元,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当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给员工的遣散费“n”相当于两年工作经验×8000元,即16000元;“N 1”相当于2年的工作经验×8000元,外加额外一个月的工资8000元,即24000元。“2N”相当于2年的工作寿命×8000元×2倍,即32000元。
法官解释说,在现行的劳动法规中,当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需要支付遣散费时,通常涉及的法律概念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和“非法解除赔偿”。
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代替通知的工资是根据工人的月工资计算的。对非法终止的赔偿按经济赔偿标准的两倍计算。
因此,简单地就金额而言,“N”遣散费通常接近于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N 1”相当于代通知金,“N”相当于终止非法雇佣的补偿。
法官提醒说,由于“n”、“n 1”和“n”不是法律概念,工人也可以与他们的单位就离职条款进行谈判。
那么,我怎样才能得到“n”、“n 1”或“n”?这将取决于出发的情况。
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协商一致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官还特别提醒工人,这种补偿也适用于一些“被迫”辞职的情况。例如,如果一名工人的工作表现合格,但他或她因其他原因被单位人事部门“面试”,即使该工人最终“自愿”辞职,他或她仍需要向该工人支付补偿,因为雇主是自愿提出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工资,并以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称职为由,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行使解散权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该单位支付非法解散的赔偿金。但是,有几种情况,根据法律,工人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例如: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工人们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雇主对上述情况负有举证责任。
不同情况下离职补偿方案不同 别被公式术语绕晕:http://zhongtainews.com/falv/3448.html 转载注明出处!
- 上一篇: 带薪年休假天数由劳动者举证
- 下一篇: 一讲就懂:借条为什么比欠条更具有法律效力?|送借条范本
- 24小时热门
-
- 精彩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