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之声:微信抢红包可能引发的法律争议
Original Title[db:标签]微信抢红包引发的法律纠纷,微信作为一款流行的社交软件,已经融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基本形成了对手机用户的完整覆盖。微信红包作为微信软件的核心功能,为人们享受和支付提供了便利,但微信抢夺和赠送红包并不是法律之外的绝对自由空间,其功能应严格限于娱乐或正常交易。通过微信群组织非特定对象抢劫和分发赌博红包,违反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罪与非罪之间没有争议。然而,对这种赌博行为的定性却有很大的不同。
虽然我国《刑法》第303条分别规定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但并未具体描述这两种犯罪,实践中难以区分和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这一犯罪以及在微信上窃取和赠送红包的其他犯罪。
首先,微信群虽然属于网络虚拟媒体,但也可以成为一个赌博场。微信群的扩张被解读为一个赌场,并没有超出“赌场”一词的预期可能性。此外,“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使用互联网等通信终端进行赌博和在计算机虚拟网络上参与赌博都是“赌场”。通过建立微信群来招募和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符合组织者内部严格组织和明确分工的要求,群体建设的目的是为他人提供持续的赌博便利,提前制定赌博规则和程序,满足赌博者自愿接受预设规则约束时赌场开放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标准。
其次,赌博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许多人聚在一起积极参与赌博的激情行为上。参与者试图通过低概率的机会获得不需要劳动的高财富。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良好的习俗,而且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赌博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只为实际控制赌博场所的微信群提供方便他人参与赌博的条件,而不参与抢红包,即只从赌博活动中获得固定的标准利润,不通过碰运气或输赢来获取财物来参与赌博活动,则应视为开设赌场罪,反之亦然。
第三,开设赌场罪与赌博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有经营行为。设立赌场罪必须具有经营赌场的实际行为,而经营行为不是赌博罪的必要责任要件。如果该演员没有参与微信抢红包赌博,而是通过有预谋、有计划的招募、制定规则、组织赌博并加以利用来获取商业利益。此外,演员只能通过微信群的管理和控制获得“行政利益”,而不是直接参与赌博和抢夺红包来获得红包利益。微信群拥有者有“权力”惩罚那些违反群规的人,将群除名或强迫他们退出群,并以微信群为平台谋取利益,应对数量大、覆盖面广的社会危害,这符合经营赌场的本质,应被认定为开办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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