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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工作年限很有用别不当回事!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7日

            法律小常识

            劳动者在[db:标签]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和在不同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对其自身权益重大影响,不仅决定了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的数额,也决定了享受年假的天数。

              ■工作年限对年休假的影响

            年假的资格和天数与工人的工作年限有关。根据《职工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仅包括在同一雇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还包括在不同雇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连续”强调“不间断”。如果员工工作1年不满10年,他/她应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未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对于那些已经完成20年的人,年假15天。

            累计工作年数包括相同或不同雇主的雇员的工作时间。允许断“累计”工作年限。

            特别注意:年假计算中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政府机关、团、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员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的员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他们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时间。

              ■工作年限对解终止劳动合同的影响

            当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达到法定期限时,法律将保护其不被解雇,雇主不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考虑到老年职工对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年职工的保护。对于达到上述工作年限和年龄的老年工人,不能以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雇他们,也不能在经济上解雇他们。

            同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人,劳动合同到期时不能终止,必须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工作年限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的定期劳动合同外,还应当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

            特别注意:这里的“连续工作10年”是指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即2008年1月1日之前)员工的连续工作年限。如果雇主拒绝在上述条件下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法律将处以倍工资的罚款。

              ■工作年限对经济补偿金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从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如果雇主因合并、合并、合资、单位性质变更、法人名称变更等原因而变更其工作单位。变更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单位工作时间”。

            以上是正常的计算方法但是,有一个特别的

              ■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的几个问题

            2.员工的医疗期间是否会影响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根据《劳动法》和相关配套法规,工人有权在患病或非工伤期间享受医疗待遇。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职工依法享受的医疗待遇期限。

            3。工作年的合并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因非本人原因被分配到新的用人单位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计算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进一步规定了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如果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分配到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新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支持劳动者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请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视为“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分配到新的用人单位”:(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和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的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组织聘任或者聘任职工调动工作;(三)因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等原因导致职工转移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依次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况。

            4。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计算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计算期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新规定。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不应参与计算报酬。但是,实施条例突破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规定补偿的计算期限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全部连续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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