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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讲就懂: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结婚登记,离婚怎么办?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7日

            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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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db:标签],全国各地发生了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起案件。一旦一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借用或冒用另一方身份信息离家出走或下落不明,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财产权及其他权益可能难以到保护。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如果一方在婚姻登记用假身份证结婚,结婚证的颁发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显相悖时,法院将会怎样处理呢?

            实用点:

            1。如果一方借用另一方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实质但双方已符合结婚,同居一段时间后,因其人格差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以婚姻纠纷来处理。

            2。虚假身份信息的婚姻登记属于婚姻登记的缺陷。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直接取消登记,法院也不能简单地宣布婚姻无效。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于2008年11月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于同年12月28日结婚。2009年上半年,双方急于登记结婚,因为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用他们的照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骗取了结婚证。王小谋在2009年8月生了一个男孩。2010年9月,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谐,双方关系最终破裂。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一岁以上的王小谋,分割共同财产。

            请看案例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桩无效婚姻,因为李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她已凭姐姐的身份证(即假结婚证)向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应该是无效的,所以婚姻是无效的,应该视为无效。

            原告李某当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法领取结婚证,原告李某便假借其姐的姓名及户口簿,原告李与被告王的婚姻效。原因是,根据我国法律,结婚的必要条件有三个:第一,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第二,男女都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第三,它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有结婚协议,结婚证上的照片也是李某与被告王某。事实上,李某和被告王某住在一起。李某提出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其他禁止结婚的理由。因此,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应被认定为有效婚姻。

            第三种意见是原告李与被告王的婚姻是可撤销的,法院不应受理。原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原婚姻登记,收回登记为李、王的结婚证。原因是当他们登记结婚时,他们欺骗了婚姻登记。当然,民政部门应该处理民政部门的错误登记。民政部门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具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

            合议庭在审理过程对本案婚姻效力的认定有3种不同的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

            评析

            简而言之,当事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获得的结婚证不能因瑕疵而视为无效。关于宣布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问题,作者认为我们应该非常谨慎。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非隐瞒的身份信息足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婚姻登记的目的是保护有效婚姻,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虽然登记程序有缺陷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它不同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后者缺乏婚姻的基本要素,不能简单地判定为无效。

            我国 《婚姻法》 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应该区分它是主要缺陷还是一般缺陷。对于那些即便是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在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婚姻关系仍然是成立且有效的。可以纠正(如拼写错误的名字,假年龄等。),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在假冒他人身份登记的过程中,由于结婚证上的照片为该行为人,且申请登记的行为也由其本人实施,且不存在 《婚姻法》 第10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此类的婚姻登记应属于有效登记。

            如有无法纠正的重大缺陷(如使用假身份证或使用他人身份证),应按《婚姻法》第1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①本案来源为“青岗坡法院秦总”

            ②来源为“广东法院网作者:谢碧娟、胡贤,文章《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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