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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房子怎么分?10起典型案例+超详解析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7日

            法律小常识

            Source[db:标签] Voice of China,China Law population

            法官提醒:

            为了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再次激化,法官提醒公众,婚姻结束后,平等协商,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本着公平合理原则,将友协商分割房屋事宜。

            法官说:“房产分割应当在此基础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应当尽可能分配给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方,,坚持保护妇女在生活和使用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平等分割房地产的前提下,尊重房屋的既往居住历史、购买和居住年限等实际情况,倾向于照顾生活上没或低收入配偶方,照顾无房方和居住困难方。

            本期将向您介绍十个典型案例。法律实际上非常简单,一开口就能理解。

            典型案例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

            由于买房的压力,许年轻人么以其子女的名义全额登记,要么在首付款的资助下以靠父母资助买房,价格买房。

            小王他家唯一的儿子。他于2008年在小刘那里注册,年后用他的毕生积蓄作为首付,为对夫妇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由王签字,抵押由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王一直在付抵押贷款。不久前,这对夫妇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小刘认为房子应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当然,小王不同意,强调这房子是他父母送给他的私人礼物,属于他自己的财产。父母拿出100万元

            按揭小王的父母支付了所购房屋的首付款,这是出资的一部分,不能取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在用共同财产来偿还抵押贷款。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房产并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的,应视为对其子女的个人馈赠,该房屋应视为投资者子女的个人财产”,该条款应作限制性解释。马先生法官分析:

            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马女士和陈女士,因该房屋为旧房,婚后用积蓄装修,并购置家具和电器。后来,双方因婆婆和儿媳的矛盾而离婚,并对房子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典型案例2、婚前买房婚后得,财产性质不转化

            很多人都是婚前买了房子,婚后才取得了房产证,这种情况,这个房子的性质如何认定?虽然房屋的实际交付和产权登记发生在婚后,但这只是出卖人的单方行为。婚前小马支付的购买款在婚后才发生形式上的变化,成为房子的产权,而房子仍然应该是小马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个人出资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才交房入住并办理产权证。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有多仪式在登记之前举行。

            王先生与赵小姐相恋多年,按照家乡风俗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马先生所有,由马先生补偿小陈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中属于陈女士的部分。法官解释:举行盛大的结婚典礼。在此期间,王先生的父母以其儿子的名义以王先生的名义投资了一套学区住房。

            典型案例3、民间仪式虽隆重,民政登记方有效只能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后被认定为合法结婚。在当事人结婚前,如果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2010年9月

            根据第《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条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父母在双方结婚前为双方出资购买房屋,则该出资应被视为给子女的个人礼物,非父母明表示该捐赠是给双方的。这里提到的婚姻应该严格解释。中国法律采用登记婚姻制度,即只有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之后,双方才能被承认为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和订婚不具有登记的法律效力。

            婚礼,2011年6月

            李先生和他的前妻离婚多年。由于户外活动和认识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登记。《婚姻法》号法律第19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获得的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这一关于夫妻财产的协议可能排除法定财产制度的适用,对双方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协议是双方有对价的财产权益安排,不包括一方的个人财产协议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况。如果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协议实质上是无偿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这桩婚姻走到尽头,赵小姐能分房?法官分析:

            属于个人财产。

            施先生和周女士于20世纪70年代末结婚。婚后,他们一直和施正荣的父母住在西城区一条小巷里的一栋私人平房里,这所平房是老年人拥有的。施先生的父母于2000年左右去世后,施先生通过继承获得了房子的所有权。2008年,这对夫妇大学毕业后没有地方住,搬回了平房。施先生认为居住面积太小,向房管和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扩建平房,但由于平房属于文化保险单位,所以未获批准。施先生和周女士召集了一个装修小组,在老房子的院子里建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子。后石先生在遇到康女士进行老年活动后,坚持与周女士离婚。周女士不同意,史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周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两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包括房屋图册上房屋测绘图中指定的面积和两人结婚后共同扩建的两层楼。

            典型案例4、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城市房屋建设和管理由城市房屋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管理。未经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有房屋、新建房屋、改建和扩建房屋,以及事后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新建和改建的房屋将无法获得行政确认和合法所有权,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生效。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法官说法:法院不支持周女士主张分割非法建造的两层房屋的所有权,仅分割原房屋记载的面积。但是,考虑到周女士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可住,新建房屋确系两人共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建造,具备分房居住条件,法院裁定周女士住在其中一栋新建的两层房屋中。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本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何先生和他的妻子金女士已经结婚30多年了。他们都在2015年从公司退休。他们应该享受晚年。然而,他们一直在为家庭问题争吵,最终无法恢复感情,决定离婚。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他们对婚后房子的所有权没有异议。原来,何先生和金女士在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租着一套两居室的公房。20世纪90年代,公共住房经历了住房改革。何先生以成本价买下了这所房子。何先生声称从他父母那里借了房子。他认为房子应该属于他个人投资,房改后以何先生的个人名义登记。房子应该属于他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靳女士坚持购买房改房时,两人用共同财产购买,将靳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折算成按共同财产分割,靳女士不得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法分割房改房。

            房改是指城镇居民自费购买并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这是从公共住房向私人住房的过渡。这是为城市居民和没有住房的雇员提供的住房福利。根据规定,prope

            典型案例5、违建房屋不合法,离婚只能定居住法官说法:

            周先生及黄女士无法取得物权登记的违建不受物权法的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此类房屋归属产生争议要求分割的,法院不能超越审判权限,代行政机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并予以分割。为北京市注册永久居民,黄女士为其他地方的注册永久居民。这两个人婚前缺乏理解,婚后一直互相矛盾。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周先生通过抽签获得了大兴区黄村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定期用他们的工资余额支付每月缴款。2016年,该房产以周先生的个人名义拥有和登记。

            2017年,由于感情不和,他们计划通过协议离婚,但是他们在经济适用房的分配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双方主张取得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并补偿对方的房价。双方谈判失败后,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房子归自己所有,并给予周小川价值补偿。

            典型案例6、房改房,屋价特殊,认定分割须公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婚姻期间的生产经营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的经济适用房是由市政府开发建设,以较经济的价格出售给本市城镇居民家庭的房屋,夫妻双方结婚并支付首付款和每月还款后,经济适用房价格为法官说法:元。经济适用房只面向城市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在取得房产证后,只能上市交易五年。交易需要土地转让费。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类似于经济适用房,也有“限价房”,即限价房和限价房。“两房”也是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对于本市城镇居民的住房福利,购买者还需要有本市城镇居民的户籍。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何先生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徐先生和他的妻子沙女士已经结婚多年。大约在2011年,沙祖康和许志永因许志永与一名婚外第三方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而发生争执,随后两人开始分居。由于子女和老人的劝阻,两人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婚后,徐先生和沙女士于2005年在昌平区天通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已还清贷款,登记在徐先生名下。

            2015年,沙女士从她的孩子们那里得知,徐先生打算以低价将房子卖给她的弟弟。当时,房子的市场价格约为400万元。徐先生和他的弟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现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价格为200万元。得知此事后,沙女士非常生气,向法院提起了离婚纠纷。根据律师的建议,所涉房屋的财产很快得到保护,以防止房屋被私下转让,她请求颁布一项法令,根据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割所涉房屋。

            对夫妇有互相代理家庭事务的权力。根据家事代理权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日常家事中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对配偶自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家庭代理的范围不包括生产生活资料的主要财产处置。典型案例7、经适房屋看政策,认定虽易分割难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并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善意取得制度规范》。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购买者只能要求确立他们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的善意取得,而配偶无权要求返还共有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无权处分该共有房屋。其兄弟与徐先生及其妻子在房屋性质上的矛盾为2010年,他仍单方与徐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周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其次,徐先生的兄弟是共同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因此,法院最终裁定,该房屋依法分割为夫妻共有,徐先生和沙女士各占50%的股份。沙女士通过执行生效判决,依法变更房屋登记状况,成为共有人

            法官说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林先生和孔女士结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共同财产。孩子们上了大学后,两人因生活琐事逐渐陷入冲突,并几次想要离婚。2015年8月,澳大利亚联邦

            由于双方工作繁忙,他们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9月,孔女士发现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出轨。她觉得自己在婚姻中受到了伤害,要求改变原来的住房分割计划。林先生应该打扫干净,然后离开房子。林先生相信他没有作弊,房子是根据离婚协议分割的,不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随后,孔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上述两栋房屋按归孔女士所有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北京市经适房,只能由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享有产权。故法院最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由周先生参照同区域的商品房屋价值给予黄女士价值补偿。离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又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根据《物权法》、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两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应当判归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方价值补偿。第14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离婚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有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案件中,林先生与孔女士虽然签了协议,但并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因缺乏基本履行,应恢复原状。

            典型案例8、单方处分共有房,配偶如何护权利法官说法:

            孙先生的父母早年离婚,由祖父母抚养。参加工作后,我仍然和我的祖父母住在一起,因为我没有地方住。老人非常爱孙先生,孙先生也非常孝顺。他一直在尽一切可能照顾老人的生活。

            孙先生和邓小姐于2014年结婚,由于收入水平不理想,婚后仍与孙先生的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因为邓小姐一直与孙先生的祖父母有矛盾,所以四人的关系一直很紧张。2015年,这两位老人觉得自己老了,于是去公证处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将夫妻共有的房子遗赠给孙先生。这两个老人在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或者追认,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

            2016和2017年相继去世。孙先生通过公证的遗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2017年底,邓女士以精神崩溃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将孙先生继承的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除非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1、善意;2、支付合理对价;3、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在明知或者应知的,一案中,孙先生的祖父母通过公证遗嘱将遗产指定为归孙先生个人所有,并声明其与他人无关应为不能认定其对许先生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存在善意。。因此,法院驳回了邓小姐分割财产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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