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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详解民间借贷中3个重要法律问题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7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牛律师,微信:1835460676,在山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址:东营市东城路黄海大厦11楼;以上三个问题人们生活常见法律热点问题,下面的案例就涉及到三个法律热点问题。下面将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阐述本案涉及的三个法律热点问题。

            李某独自经营儿童游乐园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与李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其中李某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的51%。游乐园仍由李某管理。李某每年给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双方按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前,李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入李账户。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后,李再次通过银行向李账户转账60万元。双方发生冲突后,李向法院提起诉讼,求李、尹(李的妻子)偿还贷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双方为合伙企业,李某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尹某辩称,他不知道李某和李某合伙经营的项目。

            李某独自经营儿童游乐园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与李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其中李某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的51%。游乐园仍由李某管理。李某每年给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双方按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前,李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入李账户。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后,李再次通过银行向李账户转账60万元。双方发生冲突后,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尹(李的妻子)偿还贷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双方为合伙企业,李某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尹某辩称,他不知道李某和李某合伙经营的项目。

            李某独自经营儿童游乐园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与李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其中李某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的51%。游乐园仍由李某管理。李某每年给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双方按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前,李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入李账户。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后,李再次通过银行向李账户转账60万元。双方发生冲突后,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尹(李的妻子)偿还贷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双方为合伙企业,李某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尹某辩称,他不知道李某和李某合伙经营的项目。

            在生活中,一方仅持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将另一方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贷款,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发生在熟人和朋友之间。现行司法实践认为,原告仅依据支付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并辩称其为其他法律关系。

            通常,民间贷款关系的形成需要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贷款协议并实际支付贷款。由于私人贷款合同是一种实际的合同,如果达成贷款协议,但贷款实际上并未贷出,那么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贷款合同仅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生效。▶一方当事人仅依据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的,法院如何认定?

            ▶合作关系中,约定一方定期向另一方支付固定投资回报的,系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李某独自经营儿童游乐园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与李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其中李某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的51%。游乐园仍由李某管理。李某每年给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双方按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前,李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入李账户。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后,李再次通过银行向李账户转账60万元。双方发生冲突后,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尹(李的妻子)偿还贷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双方为合伙企业,李某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尹某辩称,他不知道李某和李某合伙经营的项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的单方借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如果双方不是贷款关系而是其他法律关系,则应提供该法律关系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被告必须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届时,法院将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并认定其为私人借贷法律关系。

            李某独自经营儿童游乐园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与李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其中李某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的51%。游乐园仍由李某管理。李某每年给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双方按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前,李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入李账户。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后,李再次通过银行向李账户转账60万元。双方发生冲突后,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尹(李的妻子)偿还贷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双方为合伙企业,李某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尹某辩称,他不知道李某和李某合伙经营的项目。

            李某独自经营儿童游乐园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与李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其中李某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的51%。游乐园仍由李某管理。李某每年给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双方按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前,李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入李账户。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后,李再次通过银行向李账户转账60万元。双方发生冲突后,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尹(李的妻子)偿还贷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双方为合伙企业,李某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尹某辩称,他不知道李某和李某合伙经营的项目。

            一、仅有银行转账支付凭证而无其他证据的款项性质的认定问题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借钱。2018年1月16日之前,全国各级法院对该笔贷款是否应认定为连债务存在不同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法审[〔2018〕2号文件《投资合作协议书》后,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判决统一了。

            李某独自经营儿童游乐园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与李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其中李某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的51%。游乐园仍由李某管理。李某每年给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双方按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前,李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入李账户。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后,李再次通过银行向李账户转账60万元。双方发生冲突后,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尹(李的妻子)偿还贷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双方为合伙企业,李某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尹某辩称,他不知道李某和李某合伙经营的项目。

            李某独自经营儿童游乐园项目。为扩大经营规模,李某与李某合作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其中李某投资83万元,占总投资的51%。游乐园仍由李某管理。李某每年给李某2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双方按比例分配经营利润。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前,李通过银行将20万元转入李账户。双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后,李再次通过银行向李账户转账60万元。双方发生冲突后,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尹(李的妻子)偿还贷款80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双方为合伙企业,李某的80万元为投资款,应按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尹某辩称,他不知道李某和李某合伙经营的项目。

            根据法西[2018年第2号司法解释第1条]“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夫妻一方随后批准等共同遗嘱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理由是这些权利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第三条:“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在本案但仅有付款凭证而无借款合同的,应否认定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原告(持有支付凭证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举证责任中,李不能证明该款项用于李、尹的日常生活或夫妻双方的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的诉讼请求,认为该笔贷款是李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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