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orm id='314999'></form>
        <bdo id='518757'><sup id='933507'><div id='982592'><bdo id='450377'></bdo></div></sup></bdo>

            生活是多姿多彩的,学点生活小常识,每天增加新乐趣。百度地图 | 用户地图
            学习健康、安全、护肤、卫生小常识,就来中泰小常识网,每天更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法律小常识>“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

            admin admin 2020年02月27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近,一个名为《现实版“我不潘金莲”,北大博士后骗离婚》帖子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海报上说,丈夫提出“假离婚”,理由是给孩子北京户口。孩子顺利安顿下来后,前夫拒绝再婚,女方被“清”,而前夫又了一个新情人,她已经怀孕了。在现实生活,“假离婚”现象并不少见,“假离婚”背后所映射出的法律问题却发人深省,本文将结合三个典型案例进行解释。

            案例1:在夫妻双方就第二个孩子的户口登记达成“假离婚”协议后,丈夫声称拥有长子的监护权。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罗女士结婚后,于2001年12月生下一子张佳。2009年1月,为了给第二个孩子张仪(生于2009年2月)进行登记,张仪和他的妻子罗女士同意“假离婚”。双方于《离婚协议书》约定张甲、张乙由罗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罗女士拥有一套住房,张先生负责每月1万元的按揭还款。

            现在大儿子张佳在寄宿学校学习,小儿子张怡和罗小姐住在一起。然而,罗女士拒绝了张先生和孩子的祖父母探望两个孩子,导致人发生冲突。

            张先生认为,虽然罗女士目前租住的是一套140平米的房子,但张先生认为,由于收养了三个一岁以上的孩子,并雇佣了三个保姆来照顾包括张怡在内的四个孩子,保姆的费用和四个孩子的日常开支不低。此外,罗女士信奉佛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求责令由张先生和罗女士抚养的长子张佳每月支付2000元。

            庭审后,法院支持张先生的主张。

            法官解释法律:

            中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应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离婚后,哺乳期间抚养孩子的原则是跟随哺乳母亲。因抚养纠纷,双方不能就哺乳后的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情况作出判决。

            本案中,张先生与罗女士虽已同意离婚,但作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子女的父母,他们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尽管张先生和罗女士已经同意他们的两个孩子由罗女士抚养,但双方已经就离婚后的监护权变更和财产纠纷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冲突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罗女士着三个保姆在租来的房子里抚养四个一岁多的孩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繁忙,导致她对大儿子张嘉缺乏关心和照顾,导致张嘉的学业成绩下降,影响了张嘉健康的身心成长。法院因此认定张家抚养她的大儿子。

            案例2:丈夫后悔因购房避税而“假离婚”诉无效离婚协议书

            原告刘称其与被告张婚前在北京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签署《婚前购房协议书》。两人同意房子归双方共有。如双方分手,该房产仍归刘先生所有,但应将其已由张女士承担的全部费用退还给张女士;该房屋的增值部分,由刘先生按照张女士实际投入资本的比例向张女士支付增值收益。

            2013年8月,刘先生和张女士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了一个儿子。2016年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讨论以刘先生的个人名义在北京购买另一套房屋事宜。两人打算通过“假离婚”避税,并在房地产交易完成后再婚。

            2016年3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分别在《假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然后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假离婚协议书》明规定“假离婚”是为了避免

            法官解释法律:

            《离婚协议》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义是真实的。第三,它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离婚前,刘先生和张女士与其他人签订了购买两套房屋的购买合同。之后,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声明双方离婚是为了逃避第二套房子的税费。同一天,双方在民政局签署《民法通则》离婚登记。离婚后,双方多次协商再婚。以上事实可以说明,刘先生与张女士购买第二套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假离婚协议书》办理了行政备案手续。双方的真正意图并不在于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实际分割。刘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不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效力也不是其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中双方的协议不是基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明确理解,而是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假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主张。

            案例3:妻子因与丈夫协商“假离婚”。该男子再婚后,因“保持房屋整洁”被起诉。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是大学同学。他们在大二时开始自由恋爱。毕业后,李女士在沈阳工作,李先生在北京工作。两人于1991年12月结婚,并于1996年2月生下一子李佳。2005年,李女士因躁郁症两次住院。

            离开医院后,李女士与丈夫协商决定“假离婚”,并于2006年2月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同意现有房屋归男方所有。为了更地照顾孩子,这个女人有权一直住到她买了房子。住房以外的家庭财产(包括存款、保险等))相当于总共220,000元应归该妇女所有。双方还同意,如果其中一方先与第三方结婚或同居,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必须放弃所有家庭财产,另一方应获所有家庭财产。

            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李先生“保持房屋整洁”

            庭审后,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和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号离婚协议书,并向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那以后,双方都解除了婚姻关系。此外,李女士与李先生于2006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明显违背了我国《假离婚协议书》的婚姻自由原则,不能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协议应视为无效,双方签署的《假离婚协议书》主要条款已经履行。李女士坚持的诉讼请求和主张也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雷区:http://zhongtainews.com/falv/3472.html 转载注明出处!

            admin

            中泰小常识

            每日更新健康小常识、安全小常识、护肤、卫生小常识,就来中泰小常识网,每天更新

            24小时热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