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基数如何确定?
在实践[db:标签],很多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都不知道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基数,比如,是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计算的吗?它是按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计算的?
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薪酬计算基数是由税前还是税后工资决定的?
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该根据员工的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来计算?许多人会有这样的问题。当然,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是众所周知的,换句话说,它们也可以通过挣得的工资和实际工资来区分。税前工资或挣得工资是指扣除员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费用前的工资。税后工资或挣得工资是指员工扣除上述费用后获得的实际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小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能根据员工的实际工资计算,而应根据已支付的工资计算。这是因为工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个人缴费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都属于工人应得的工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年终奖的时间和名称与13年工资和月工资是有区别的,但本质上,它们都是由劳动者在工作后支付的。它们属于工资,应该包括在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中。
如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以问答的方式规定:(10)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它包括加班费、年终奖金还是季度奖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金和季度奖金作为计算平均工资的内容。但是,年终奖金和季度奖金应分配和计算到相应的月份。分配计算后,如果不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内,不得作为计算和支付的金额。
加班工资是否包含在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
在上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曾经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加班工资也不包括在内。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降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则“加班工资”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在江苏地区,加班工资应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础。具体规定可以从前面问题的分析中看出。
各种补贴是否包括在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
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小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的车贴和餐贴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收入,应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范围。然而,以实物支付的补贴是福利,不应包括在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中。
实际上,有些费用,如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是由工人用发票报销的,但由于工作原因,这些费用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
但是,如果雇主和雇员之间没有明确的协议,或者由于税收和成本管理的需要,雇员应得的工资被分成两个公司分别支付,从保护雇员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工资应纳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
哪些费用不应包括在经济补偿的计算中?
根据规定,以下费用不包括在工资范围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支付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与劳动保险和员工福利相关的费用;所有劳动保护支出;手稿、讲座和其他特殊工作的报酬;出差的伙食补贴、误餐的伙食补贴、工作调动的差旅费和家庭补贴;将自己的工具和牲畜带到企业工作的员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报酬;向购买本企业股份和债券的员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票股息)和利息;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津贴。
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上述费用应剔除,不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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