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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讲就懂:“外嫁女”.“再婚外嫁女”能分得土地补偿款吗?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3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制之家综合版"爱图仕"和"熊荣安夏(身份证号:D1D2544)"和人民法院报

            导读

            俗话说"娶了女儿,泼了水"那么,已婚女儿是否资格获相关土地征用补偿?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许朋友。今天我们将给出个问题简单答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了理解上述问题,首先让我们理清几组概念。

            何为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对集经济组织永久性或临时性失去土地的一种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对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第七条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于临时用地,《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土地所有权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外嫁女的定义是什么?

            广州市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外籍已婚妇女”权益纠纷的调查报告》对“外籍已婚妇女”的具体农村定义为:“狭义的外嫁女专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

            外嫁女应该如何认定呢?

            我们在考虑,“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补偿款的时候,首先我们考虑,“外嫁女”是不是集体组织经济的成员。

            中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但是,根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由本集体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决定"。

            所以说,一般而言,我们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外籍妻子”,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我和我的家庭成员及子女仍在原村集体生活和生产。对于户籍未迁出的“外籍妻子”,外籍妻子及其家庭成员和子女享有与其所在村集体成员同等的征地补偿权利。

            外嫁女可以分土地补偿费?

            既然,我们有补偿费,也有对土地补偿费的自治权,然后就涉及外嫁女有没有请求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资格呢?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规定,在合同期内,如果妇女离婚或丧偶,仍住在原居住地,或不住在原居住地,未在新居住地获得合同土地,雇主不得收回原合同土地。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土地依法征用。如果承包商要求业主支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承包商通过分包、租赁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青苗补偿归实际投资者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外。

            国务院国发(2004)28号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定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要我们还在合同期内,我们就有权要求土地补偿费,根据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我们有权要求向我们支付土地补偿费。

            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又延期30年,如果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迁移或转让,外嫁女当然有权要求分得土地补偿费。

            ▌那么,还有个特殊情况,“再婚外嫁女”能不能分到土地补偿费?

            案 情

            1991,姜某(女)与村一组的马某(男)结婚,同年将户籍迁入村一组。此后,户籍和土地承包属于这一组,土地承包期于2028年12月结束。2006年4月,姜某与马某同意离婚,他们的户口没有迁出,并有权承包管理

            分 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外嫁女”蒋某是否有权请求分配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

            [理由]江某不再是李顺村一组的成员。虽然姜某此前拥有李顺村1组的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随着她与马某的离婚以及与丰益村周某的婚姻,她此时已不再拥有李顺村1组的成员资格,成员大会决定不再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进行分配。因此,姜某没有资格要求划拨土地补偿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

            [理由]虽然姜在村里与马离婚,并与周复婚,但姜的户籍仍在村一组,他也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2条和第24条,姜有权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2条:承包土地依法征用。如果承包商要求业主支付已收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应予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其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凡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是,已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

            评价与分析(案例评价:重庆大学法学院自律)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是否有集体成员资格?

            从法律上讲,集体成员权是一项公民身份权,它不仅与自身的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决定了成员是否有资格参与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全国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综合标准,强调在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集体成员。

            本案中,姜自嫁入村一组后,即拥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并享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他离婚并嫁到了其他村庄,但他的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转让。此外,江仍然依靠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江拥有村第一组集体成员资格。

            当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需要采用“一般列举”的方式来确立集体成员资格的认证规则,特别是对特殊群体的认证,如那些返回家乡并返回寄养家庭的人、那些与另一名妇女结婚的人、那些“被他人收养的人”、那些外出学习、服兵役和服刑的人。

            2、是否应当排斥集体分配自治权?

            农民集体成员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方面享有自主权,这源于《物权法》第59条、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条和第24条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可以通过集体成员的民主决策进行分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赔偿不是以同样的数额分配,大多数法院将直接否定村民的民主决议,并命令他们以同样的数额支付赔偿。应该避免这种完全排斥集体分配自主权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尊重农民集体成员的土地补偿分配决议,并就具体的土地补偿金额的分配进行了调解和协商。此外,为了防止农民集体分配自主权的异化,司法权应该对分配自主权进行适当干预,以避免侵犯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

            3、是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本质是“没有正当法律程序,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所有人不得被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被逮捕或监禁,不得

            综上所述,蒋某自嫁入顺利村1组,既有该村的户籍,又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其间她与丈夫离婚,并改嫁他村的周某,但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随之转出,故综合当事人户籍登记现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法院判决蒋某享有顺利村1组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资格。

            在具体土地补偿金额的分配上,既尊重集体成员的分配自主权,允许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又符合正当的法律程序。案件得到真正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土地补偿费怎么分?

            农民集体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的自主权。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 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集体成员。下列事项由本集体成员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的使用和分配:

            《物权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7)征地补偿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凡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是,已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

            总结

            遇到征地时说以出嫁或者再婚为理由,不给补偿款的情形,就可以判断为违法行为。可以跟当地征收办协商、谈判,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问题仍然不能解决,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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