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忍!律师告诉你:遭遇“家暴或性骚扰”怎么办?
作者[db:标签]赵霞,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庭事务部首席律师,朝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委员会委员,律师事务所授权工作。请注明转载的来源和作者。侵权行为将被起诉,因为明天是3月8日的妇女节。首先,我祝愿全国所有女性同胞节日快乐!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实施多年以来,妇女权益保护取得了长足进步,妇女的实际社会地位日益提高。然而,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仍然是当今突出的社会问题。为防止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发生,有效保护妇女权益,引导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撰写本条。
常见侵犯妇女权益行为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何维权?接下来,让我们详细阅读每一个。
▌家庭暴力(人身权利)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第一次出现“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中,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来看,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定义。主要公认的行为是行为者以行为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暴力,而行为者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更隐蔽的行为,如冷暴力,尚未得到确认。
二、家庭暴力一般包括哪些行为?
我国第一次出现“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0103010修正案第3条中,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0103010第1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来看,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定义。主要公认的行为是行为者以行为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暴力,而行为者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更隐蔽的行为,如冷暴力,尚未得到确认。
1、身体虐待:推、扔、踢、打、打、抓、咬、扭身体,甚至用刀、武器和枪攻击受害妇女。
2、言语虐待:试图用言语和语调控制或伤害受害妇女。例如:大喊大叫、挖苦、威胁要杀死受伤的妇女或儿童、威胁使用暴力、责骂对方的愚蠢、侮辱和做出虚假指控。
3、心理虐待:威胁自杀,不允许他人使用电话和拥有金钱,询问妇女的下落,询问谁拥有孩子以及金钱如何花费?阻止女性拜访亲戚、嘲笑、侮辱女性朋友、滥用药物和酒精、诬告女性有外遇、极度嫉妒、无法保住工作、禁止女性上学或工作、追踪、监视、撒谎以操纵他人、批评女性外貌、指责和无动于衷。
4、性虐待:强迫女性发生性行为,强迫女性观看色情电影或图片,拒绝使用避孕套等。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我国第一次出现“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0103010修正案第3条中,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0103010第1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来看,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定义。主要公认的行为是行为者以行为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暴力,而行为者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更隐蔽的行为,如冷暴力,尚未得到确认。
2。寻求当地民政部门和妇联的帮助,获得法律服务、医疗和其他人文关怀。
3。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公安机关已将家庭暴力纳入“110”警务范围。
4。遭受家庭暴力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证人、物证和鉴定结论,以便在今后追究对方责任或诉讼中获得有利地位。
▌性骚扰
一、什么是性骚扰?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我国第一次出现“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0103010修正案第3条中,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0103010第1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来看,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定义。主要公认的行为是行为者以行为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暴力,而行为者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更隐蔽的行为,如冷暴力,尚未得到确认。
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以下几种:
1、身体的接触。,如不必要的触摸或触摸他人的身体。
2、言语的接触。例如,如果没有必要故意谈论性,询问女性的性生活,故意讲黄色笑话、故事等。
3、非言语的行为。例如,身体或手的运动暗示性,显示与性有关的物体等。
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为借口获得一些好处,甚至以威胁手段强迫性行为。这种性骚扰经常发生在工作场所的顶层和底层员工之间。
二、我国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性骚扰的?
我国第一次出现“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0103010修正案第3条中,该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0103010第1条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某些有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来看,家庭暴力在我国法律中有严格的定义。主要公认的行为是行为者以行为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暴力,而行为者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更隐蔽的行为,如冷暴力,尚未得到确认。
第二个层面是《刑法》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和侮辱妇女的规定,这一点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的威胁、恐吓等精神胁迫,如杀害被害人、泄露隐私、损害名誉、伤害亲属等威胁。以及通过权威、从属、教养和妇女的无助处境等手段进行恐吓。让被谋杀的女人不敢反抗。
第三个层次是民事侵权层次上的“性骚扰”行为。比如:
1、身体的接触:与他人身体的必要接触或接触、故意摩擦、强迫肩膀或手臂、故意抱住他人等。典型例子:在公共汽车上,故意紧贴着对方的身体;在街上故意接近他人,造成身体接触或碰撞等。
2、言语的接触:不必要且故意谈论性,询问个人性隐私,对他人的服装、外貌和身材发表性评论,故意讲性笑话、故事等。典型例子:使用电话调查作为借口来问关于性的问题;你今天看起来很性感,等等。
3、非言语的行为:故意吹口哨或发出亲吻的声音,身体或手的动作暗示性,用暧昧的眼神看着别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品,如色情书籍、海报等。典型例子:对路过的女人吹口哨或尖叫。
三、妇女面对性骚扰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性骚扰主要有三种情形,针对不同的情形应采取不同的对策来维护自身权益。
1。当一个女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受到强烈的性需求时,她就会受到性侵犯。被害人可以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事实。
2。公共场所的骚扰,包括侮辱性的语言和行为,通常被称为“流氓行为”。受害者也可以向警方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取证来确认事实。
3。当妇女遇到以“隐藏”和“突然”为特征的“性骚扰”时,这种性骚扰通常涉及轻微侵权、没有他人在场、难以获得证据或未能及时报警。通过起诉另一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可以维护权益。
▌最后,对女性同胞的建议:
1。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妇女团体的特殊保障制度,了解其精神实质;
2。自力更生,在经济上寻求独立;
3。敢于反对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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