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拒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怎么办?
在[db:标签]婚诉讼过程中,50多岁的宋某因不满妻子离婚,多年来一直拒绝向法院申报夫妻所有公司的所有权。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被告人宋某处以8万元罚款。
1990年秋天,24岁的南通人宋某被介绍给同龄的南通女孩王某。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坠入了爱河。他们很快结婚并成为一家人。第二年他们生了一个儿子。孩子的如期到来给他们俩带来了很多乐趣,但他们很快就有了新的麻烦。
由于王女士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她不得不经常加班,无法照顾孩子。经过深思熟虑,夫妇俩决定让王女士辞去工作,专心在家做全职太太。宋某以非凡的勇气和毅力进入房地产行业,并取得了成功。
虽然家里吃得很好,吃得也很好,但王女士越来越觉得两人性格不同,两人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少。一瞬间,随着孩子们的成长,他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2017年11月,王女士向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与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持法官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要求完整准确地申报家庭财产状况,并明确了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王女士听后,认真如实地向法院填写了财产申报单。
但宋某对妻子的离婚诉讼非常生气,认为家里的大部分财产都是他自己挣来的。现在他的妻子只想分割他的财产,拒绝申报。
经法院查明,被告宋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经法律解释后,被告宋某仍拒绝提供股权审计评估所需的会计资料。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作为公司股东和公司实际管理人,拒绝提供股权评估所需的会计资料,使人民法院难以确定股权价值,涉嫌隐瞒夫妻财产。这也属于不如实申报财产,阻碍民事诉讼的情形。他决定处以8万元罚款。
宋某接到处罚决定后,表示将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闫永红谷林)
■联系法官■
负责此案的法官表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手中的可支配财产日益增多。除了存款、房屋和汽车等传统财产之外,还有股权、票据、保险福利和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但是,现行的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缺乏诚信和证明能力等。导致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转移、隐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尽管法律规定,如果离婚后配偶一方发现其他未分割财产,他或她可以提出分割诉讼,但这肯定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耗费时间和精力,并严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不得拒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人民法院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但是,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和罚款。
法院经调查和确认后,有权对离婚诉讼中谎报、隐瞒或不报的一方进行判决,不论是否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如果这构成对民事诉讼的阻碍,法院将采取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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