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肇事,员工有哪些权利?
[db:标签]谓私家车的公共使用是指私家车被用来处理单位事务。既然是开车,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发生事故,员工有什么权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案例给出了更详细的解释。
案例1
私车公用发生事故,可以构成工伤
在2017年9月11日上午的工作中,向晓红不得不自己开车,因为公司没有足够的车,他负责的工作也需要完成。没想到,在路上与一辆卡车相撞了。
这起事故不仅让向晓华损失了7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还让他变成了9级残疾。交警部门发现卡车司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由于公司没有为向晓红办理工伤保险,他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拒绝。该公司的理由是,当时它不在上下班的路上,而且该公司不要求私人汽车用于公共用途,因此不构成工伤。
[评论]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上下班途中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构成工伤,并明确强调“上下班途中”,但除此之外的交通事故不一定构成工伤。
因为法律第5项也指出“外出工作时因工受伤或失踪”也构成工伤,外出时是否乘坐公交车、私家车或其他人的车辆没有限制。本案中,向晓红驾驶一辆私家车,为处理紧急工作而受伤,显然符合这一要求。
案例2
私车因公用受损,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邱婷婷在一家保险公司为他的汽车投保了10万元的驾驶员意外保险。2017年10月4日,当她驾驶汽车为公司交付合同时,由于刹车失灵和恐慌,汽车撞上了路边的一棵树,造成汽车损坏和自己受伤。
当邱婷婷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结算超过5万元的医疗费用时,被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私家车在邱婷婷被用于公共用途,这增加了未经事先同意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评论]
保险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保险法》第52条规定:“保险标的的风险水平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水平显著增加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一方面,邱婷婷没有改变汽车的正常使用,保险公司也没有将私人汽车的公共使用纳入保险合同的豁免范围。另一方面,虽然使用私家车作公共用途会导致车辆数目增加,但这并不一定会增加危险,更遑论「大幅增加」。
案例3
私车公用撞伤他人,单位负责赔偿
2017年11月7日下午,应部门负责人的要求,黄开车去火车站接公司的两位客户代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受损,一名行人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黄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行人不对事故负责。鉴于其车辆只投保了强制交通保险,而保险公司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的索赔不足以赔偿行人的全部损失,黄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自己实际支付的3万多元费用,但遭到拒绝。
[评论]
公司应负责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员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造成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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