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orm id='98003'></form>
        <bdo id='87240'><sup id='442042'><div id='404977'><bdo id='630007'></bdo></div></sup></bdo>

            生活是多姿多彩的,学点生活小常识,每天增加新乐趣。百度地图 | 用户地图
            学习健康、安全、护肤、卫生小常识,就来中泰小常识网,每天更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法律小常识>司机“自己撞死自己”,车险赔不赔?

            司机“自己撞死自己”,车险赔不赔?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3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将车停在坡道上,下车检查时被坡道上车撞倒。他的身份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了变化。此时,他不司机的身份,而是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他。

              案情介绍

            熊海霞的丈夫于某与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保险公司)分别签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并支付了保险费。2014年3月5日,的丈夫于将被保险车辆开到自家门前的坡道上停车检查。当车辆移动并撞上路边房屋的墙壁时,余被挤在墙与车辆之间,当场死亡。公安大队证明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出结论,余死于严重的胸部损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熊海霞、其岳父岳母及其子女求保险公司解决事故索赔,均被驳回。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赔偿。

              法院裁判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既是被保险人又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但被保险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检查时,他不在车上。此时,余已不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而是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其身份在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发生了变化。事故发生时,他的身份变成了事故受害者和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人。因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当依法认定其为保险事故的受害人。被告拒绝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和第21条的规定解决索赔,理由不充分且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信阳保险公司被判处向原告熊海霞等五人支付赔偿金268,576.95元。

            判决后,被告信阳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信阳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在审理案件后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1。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中第三人的定义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规定:“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而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在责任限额内向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是车辆上的人的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生效,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交通保险)。从那时起,强制交通保险已经成为一种强制保险,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强制第三方责任保险。《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以外的被保险车辆人员和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申请人及其许可的合法司机。”因此,在法律上,被保险人作为侵权人,将赔偿受害人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交通事故中的“第三方”被指定为受害人,而不是被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辆的所有人

            2。强制交强险中的第三方转化

            由于强制交强险覆盖车外而不覆盖车内,因此存在一个真正的问题,即伤害是在车内造成的,然后在车外造成的,即第三方转化。然而,法律没有明规定何时可以转变为第三方,何时不能转变为第三方。根据第《交强险条例》条、第3条和第42 (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被排除在强制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外,但根据第《解释》条、第17条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不是船上的人,他就可以成为第三人,而保险公司也应当为c承担责任

            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能永久放置在机动车上。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和船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是临时身份,即第三方和船上人员不是永久和固定的身份。第三方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者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一般认为,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属于被保险车辆的第三人的定义应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刻,即“车辆接触身体”为时间点;第二是考虑空间中的车辆,即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的空间位置是在车内还是车外。车内或车外的第三方。

            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下车检查汽车时在斜坡上被车辗过,因为他把车停在斜坡上。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为车辆碾过于某的时间。此时节点,于某的空间位置在车外,已经从车上的人员转换到第三方。因此,余某应属于因被保险车辆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的被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并适用交通保险对第三人的赔偿。

            案例作者:孔晶晶,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司机“自己撞死自己”,车险赔不赔?:http://zhongtainews.com/falv/3839.html 转载注明出处!

            admin

            中泰小常识

            每日更新健康小常识、安全小常识、护肤、卫生小常识,就来中泰小常识网,每天更新

            24小时热门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