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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讲就懂:“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啥区别?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3日

            法律小常识

            [db:标签]前语

            目前,民间贷款和贷款合同纠纷较,担保责任人较多。太多当事人对担保权利和义务不懂,不在意,不留心,结果最终引火上身,必须为他人偿还债务。里,以保证期间为主线来区分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5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1条至第37条)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本保函保证担保人在第一时间享有抗辩权,因此法律对其设定了相对严格的期限,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将形成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债务的期限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后,被担保债务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

            在主合同纠纷尚未审理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依法履行义务之前,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

            (3)担保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重大困难情况下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已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延迟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可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提供执行的财产的实际价值内免担保责任。

            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和《担保法解释》第31-37条)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保证责任将转化为保证债务。这里的期限包括几个情况:

            第一,双方约定的保证期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如果双方此时未就保证期达成一致,则应直接适用法定保证期,即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

            二、双方约定的保证期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足6个月的,视为6个月;

            三、双方约定的保证期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以上,以约定为准。

            第四,双方约定的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至2年,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五,如双方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及其他类似内容清偿完毕,则视为未达成协议。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的日期起计算

            法律规定

            举个栗子

            则甲方应要求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6年4月1日,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丙为担保人A对C的索赔非常关键,要求时间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并且应保留C在此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据。

            甲乙丙并未约定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那么这种情况下,丙一般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时,甲方要求丙方承担责任,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说白了就是向丙主张,对丙说因为乙没有还钱,你该替乙还钱了,得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果乙方到期未能履行其义务,我将再次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担保中,贷款也将于2016年3月31日到期,甲方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对乙方和丙方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条款进行仲裁。如果一方在要是甲在此时间段之内没有向丙主张权利,而是在2016年11月向法院起诉乙和丙,丙这时就可以以甲未曾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如果甲乙丙约定,丙说我承担一般保证,如果在此期间内,甲是向丙主张权利,并未到法院起诉或仲裁,丙依旧可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再来一张图表,更清晰啦

            #@

            #一句话教你区分@

            承担担保责任,且不应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推定一般担保责任。当被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计算时,⑴保证合同中明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

            #⑵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区别的主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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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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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实践中,担保人一般是处于面子才去签字作为担保人,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可以在担保合同中注明自己的担保期间,并注明自己承担一般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才承担担保责任。

            010-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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