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社保缴费记录 不能证明员工跳槽
郑[db:标签]云于2015年1月6日加入一家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三年定期劳动合同。自2016年10月以来,她一直在休病假,有时几天,有时两周。2017年3月13日,公司向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她已经转移到另一家公司。
随后,郑继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该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销售公司声称郑继云于2017年1月加入一家外贸公司,并提交了其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作为证据。
证据显示,从2015年1月到2016年11月,销售公司为她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6年12月未缴纳社会保险;从2017年1月起,郑继云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经贸公司支付。
经审理,法院撤销了销售公司与郑继云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裁定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如辞退、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销售公司声称,直到郑继云调到经贸公司,劳动合同才终止,并提供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郑继云反驳道,由于销售公司在2016年12月停止支付她的社会保险,她不得不找一家经贸公司来支付。事实上,她没有加入公司。同时,她向法院提交了《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和经经贸公司签署的银行转账明细证明。
销售公司虽然不认可郑继云提供的《代缴社会保险协议书》及转让明细,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反证,也未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郑继云已转移至经贸公司并实际提供劳务。因此,法院驳回了销售公司关于郑继云已加入经贸公司的主张,并裁定销售公司与郑继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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