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 开发商只修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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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03日
2017年2[db:标签],消费者臧家中水管漏水。该房屋为精装修商品房,仍在保修期内。臧女士要求开发商东丽湖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由于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停止供水,臧女士无法在这里正常生活,并告诉华侨城在附近租房。华侨城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七天后,水管修好了,臧女士要求“华侨城”赔偿720元的维修租金。然而,“华侨城”表示,该房屋漏水的水管已得到及时修复,并履行了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它拒绝赔偿租金。双方谈判失败,臧女士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协会希望华侨城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消费者,华侨城坚持不赔偿。最后,消费者协会将终止调解,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分析: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4条,“如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五日内进行调查和维修;如果给买方造成损失,他们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修理费用、损失的时间和修理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如果在协商和解决纠纷过程中涉及到权益纠纷的重要事项,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有效维护自己未来的合法权益。时报记者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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