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orm id='723849'></form>
        <bdo id='185043'><sup id='580974'><div id='596452'><bdo id='856104'></bdo></div></sup></bdo>

            生活是多姿多彩的,学点生活小常识,每天增加新乐趣。百度地图 | 用户地图
            学习健康、安全、护肤、卫生小常识,就来中泰小常识网,每天更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法律小常识>一讲就懂:都是假货,为何分“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

            一讲就懂:都是假货,为何分“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

            admin admin 2020年03月03日

            法律小常识[db:标签]律事务之家”在我们生活,我们经常听到“一假三补”和“一假十补”两种补偿方式与购买假货一样的。为什么补偿方式不同?今天,法律事务所的小编辑将去揭开这个谜团。

            哪些情况消费者可获“假一赔三”赔偿?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1)销售掺假、假冒伪劣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销售不足的;(三)销售“次品”、“次品”、“次品”等商品,谎称是真品的;

            (4)以虚假的“结算价格”、“销售价格”、“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6)销售没有真实名称和标签的商品;

            (7)利用他人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八)做出虚假现场演示和解释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等大众媒进行虚假商品宣传;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不按照约定的条件提供或者不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和“还本销售”形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哪些情况消费者可获“假一赔十”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第148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赔。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责任制,不推诿提前支付赔偿金。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求生产者赔偿损失。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生产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经营者索赔。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应当要求赔偿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元或者三倍的损失。如果增加的补偿少于1000元,那就是1000元。然而,食品标签和说明存在缺陷,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

            根据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1)销售掺假、假冒伪劣商品;

            举例说明:

            (1)销售掺假、假冒伪劣商品;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孙谋提供了订单截图、实物、照片、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回复意见、《食品安全法》等材料。被告辩称,生产者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资格,并出具了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被告认为争议产品符合食品生产标准,不存在任何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作为卖方,被告履行了严格检查的义务。

            ▶案例一:

            感觉味道奇怪,详查后发现,该玛咖精片产品成分与包装所述不一致,该产品可能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标准化法》第19、20、25、28、39条、第96条第2款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第2条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判决如下: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孙谋提供了订单截图、实物、照片、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材料。被告辩称,生产者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资格,并出具了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被告认为争议产品符合食品生产标准,不存在任何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作为卖方,被告履行了严格检查的义务。

            摘自(2016)苏0582号民事判决书第1638

            法院判决:

            原告蒋晓华(化名)称,他从一家贸易公司购买了60瓶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瓶价格为950元,总价为57000元。并赔偿原告孙某47000元蒋晓华立即向法院起诉该商户,要求其支付57000元的货款和570000元的10倍赔偿,并要求商户承担公证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孙谋提供了订单截图、实物、照片、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回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材料。被告辩称,生产者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资格,并出具了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证明和产品检验报告。被告认为争议产品符合食品生产标准,不存在任何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作为卖方,被告履行了严格检查的义务。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姜晓华关于购买茅台是为了生活消费的主张,考虑到姜晓华事先找了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然后与公证员一起去购买茅台酒,以及购买商品后的几十项主张。

            ▶案例二:

            贵州茅台酒10箱,《食品安全法》建立“十倍价格补偿”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并立了一种侵权责任形式。因此,后经贵州茅台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的诉求。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蒋晓华购买的茅台酒虽为食品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被告以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被告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偿金额的三倍范围内赔偿蒋晓华相应的损失。

            若该食品尚未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则属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质量不合格

            法律就在你身边。这并不复杂。你一开口就能明白!

            一讲就懂:都是假货,为何分“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http://zhongtainews.com/falv/3897.html 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