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转让,能否让受让方支付欠薪?
[db:标签]近,颜瑜和其他九名读者打电话给本报,说他们是一家独资家庭装修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管理不善和严重亏损,他们被拖欠了2个月的工资和奖金,总计超过8万元。在今年春节假期之前,该公司的负责人张(音)向他们承诺,明年他们再次工作时,将付清所有欠薪。同时,他还向每个人发出了保证。
但假期后回到公司时,发现张已经将公司转交给另一个人经营,张收到转款后就失踪了。
无奈之下,他们与现有公司的投资者进行了多次谈判,并要求支付欠薪,但对方一再拒绝。原因是等人的工资是张在经营公司时欠下的,与目前公司的投资者无关。此外,转让时已向张支付了对价,等人只能向张索要。
说法
公司的声明是错误的,应该给颜瑜和其他员工发工资。原因是:“一方面,投资者的改变不能改变独资公司的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员工的,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继承而变更投资者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或合法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该条例还表明,在独资企业中,只有“企业”而不是“个人”负责支付工资。变更登记仅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者的变更。这并不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不意味着一个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诞生,也就是说,它在转让前后仍然是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换句话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经理的变更并不影响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后的权利和义务。
相应地,张虽然转让了个人独资公司并获得了对价,但对公司来说,只是投资者的调整,公司在转让前的属性和权利义务没有相应的变化。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员工支付所欠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出资人发生变化,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当然,术语“不影响”包括向员工支付根据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所有人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本规定,公司不仅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还应与张共同承担“实际操作者”外派前拖欠工资的还款责任,并在承担还款义务后才能向张追偿。
严东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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