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傻了!不是所有小偷被打死都是见义勇为!
今日主要媒体在 《市民抓贼后怕报复外衣罩小偷头致其死亡,属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报道的新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误导性。
新闻如下:
《市民抓贼后怕报复外衣罩小偷头致其死亡,属见义勇为不予起诉》 来自云南省昆明市的殷敏先生在学校遇到他的孙女时,他看见学校的保安正在抓那个偷车贼。他走上前去帮忙,共同制服了那个人。与此同时,偷汽车的人不停地挣扎和大喊,“我记得你。”尹先生担心自己和孙女会遭到报复,把男人的外套披在头上。然而,当警察赶到现场时,小偷被“闷死”了。公安机关应当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最后,检察机关确认了尹先生的勇敢行为,并决定不起诉。(程春晚报):“大多数对此发表评论的朋友都为那些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勇敢的人欢呼。但是,请注意这个标题有误导,实际应该是“不起诉”而不是“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起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经调查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不予起诉的决定。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免除起诉的取消,适用对象扩大到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属于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通过大赦令免除处罚;
(4)对于刑法告知后才处理的犯罪,刑法没有告知或撤回告知;
(5)犯罪嫌疑人死亡;
(6)其他法律免除被告的刑事责任。在所有不起诉的情况下,都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免除刑事责任的决定。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只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告人:
(1)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2)刑法规定了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不起诉和不予起诉的区别在于:
(1)不起诉只能在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构成犯罪但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使用;不起诉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只能在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使用,因为刑法不需要施加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
(2)法律明确规定不起诉。只要有法律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的适用,要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
小主人藏在法庭上: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媒体不予起诉的决定可以看出。本案有两个核心事实。首先,殷先生当时使用的外套是“透气”的,尽管“透气性很差”。第二,小偷本人长期吸毒,并有潜在的疾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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